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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兵役慰勞之對象如下: 一、因作戰或公務致傷病、身心障礙、死亡之國軍官兵、替代役役男或其遺族。 二、應徵、應召、志願服役入營或戰時輔助軍事勤務之人員,因傷病住院、死亡或其家庭遭 遇特別災害者。 三、立有戰功之軍人。 四、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二款規定停役或停止訓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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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國防/兵役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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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90093566號、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091001062A號、教育部臺教學(六)字第1090047809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十六條條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00195019號公告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一款所列屬「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之權責事項,自111年1月1日起改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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