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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兵役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國防部選迅字第0950012235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附件四

修正內容

  • [修正]
  • 陸、附則
    一、各單位(含新兵訓練單位),應於每月五日前統計上月接訓新兵驗退、停役人數(統計
      表如附件三)呈報所隸司令部,彙整後檢送國防部相關業管聯參,俾供資料統計之用。
      國防部並將前項統計表一份函送內政部(役政署),俾供年度兵員預判之參考。
    二、在新兵體檢、驗退或停役過程,如發現負責督導或辦理人員有徇私舞弊,故意對役男體
      位作不正確之診斷或判定者,均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從重懲處。
    三、入營驗退、停役常備兵及服役期滿退伍義務役官兵返鄉,准於退前發給旅費(每日義務
      役軍、士官六00元,士兵五00元)或誤餐費,核發標準如下:
     (一)退員戶籍地距離單位駐地六十公里以上者,支領一日旅費,退員戶籍地距離單位駐
        地未達六十公里者,依「國軍人員誤餐費、夜點費支給規定」誤餐費標準發給一餐
        誤餐費。
     (二)本島至外(離)島搭機往返者,發給一日旅費。
     (三)本島至外(離)島往返海上標準行程(搭船)在二十四小時以內者發一日旅費,超
        過二十四小時者發二日旅費,其餘類推;由本島各地前往各港口搭船或由本島各港
        口至本島各地者,另依第一項所訂陸上旅程計算原則,實際返鄉里程超過六十公里
        者發給一日旅費,未達六十公里者,按誤餐費標準發給一餐誤餐費。
     (四)前項各基層單位應於上列人員退伍日前二個月呈報上級單位,退伍旅費應造具退伍
        返鄉旅費證明冊(如附件四),三份,以憑核發。
    四、各單位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新兵訓練單位指揮官及各級部隊長,應切實督導所屬遵照本規定切實辦理,並列為
        人事處理考核資料,由所隸司令部加強督飭執行。本部為明瞭執行情形,得派員督
        導之;有關新兵訓練單位徵補作業內政部(役政署)得配合行之。
     (二)常備兵入營退伍,均不發布新聞。
     (三)役男(常備兵)之安全資料,應視同密件處理,不得外洩或轉告其本人。
     (四)常備兵入營後,如有個人陳訴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者,所隸單位應派專人協助本人或
        家屬依「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常備兵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申請提前退伍規定
        」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辦理。
    五、各地區後備指揮部對因病停役之義務役官士、兵,應於接獲兵籍資料後儘速排入當月或
      次月之體位審查會議,並判定體位;如屬難以判定體位者,依「體位區分標準」之規定
      辦理複檢作業。
    六、應徵役男曾接受新兵入伍訓練,持有證明文件者,役政單位應於交接名冊註明,經權責
      單位審查核可後,安排最近梯次抽籤分發服役。
    七、應徵役男之兵籍資料,各部隊(單位)應妥善保管。倘若遺失,權責單位應備文函請徵
      集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建、移管。
    八、對辦理國軍兵員徵補及退伍作業單位與個人之獎懲,依本部令頒「國軍兵員徵補及退伍
      考核獎懲要點」辦理(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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