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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保險撫卹
中華民國38年3月19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90010856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二十九條之一

    撫卹金領受人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開立專供存入撫卹金之專戶(以下簡稱撫卹
    金專戶)時,應檢具專戶申請書及支給機關證明書,至指定金融機構辦理。
    前項所定撫卹金專戶,按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之撫卹金,分別開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基金管理機關及後備指揮部與下列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專戶金融機構)簽約,辦理專
      戶作業: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撫卹金,以後備指揮部委託代付之金融機構為限。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撫卹金,以基金管理機關委託代付之金融機構所指定之分支
        機構為限。
    二、撫卹金專戶內之存款依各專戶金融機構規定計息。但不得以低於各專戶金融機構活期儲
      蓄存款之牌告利率計息。
    三、撫卹金專戶開立後,一年內未有撫卹金存入者,由專戶金融機構通知支給機關查證事實
      後,逕行辦理專戶銷戶並通知當事人。
    四、撫卹金領受人不得自行匯入任何款額至撫卹金專戶內。但得自由提領或匯出。
    五、撫卹金領受人自撫卹金專戶內提領或匯出之金額,不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保
      障。
    支給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就領受人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時,應按領
    受人冒領或溢領之撫卹金金額,以書面通知專戶金融機構依法辦理扣押、抵銷或強制執行等
    作業。

  • [修正]
  • 第九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所稱因冒險犯難執行任務,遭受暴徒攻擊而死亡或致身心障礙者,指遭
    受暴徒攻擊,奮不顧身執行任務者。

  • [修正]
  • 第二十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身心障礙等級之認定,以傷癒或治療終止或確知目前醫學技術無法矯
    治,並經鑑定對身體功能確具身心障礙無法恢復時之檢定為準。
    前項身心障礙,以本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所定原因為準,並以受領一種撫卹為限。

  • [修正]
  • 第二十一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改列身心障礙等級或傷亡種類重核,
    核定機關應組成審查會審定。
    經審定應變更原核定傷亡種類或改列身心障礙等級者,由國防部廢止原傷亡通報令及撫卹令
    ,並發給重核傷亡通報令及撫卹令。

  • [修正]
  •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身心障礙等級增劇或再受傷,經複檢屬實,得改列等級者,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領受撫卹金期間身心障礙等級增劇者,應重新核卹,其已領撫卹金年數合併計算。
    二、領受撫卹金期間再受傷,其身心障礙等級與前相同或較前加重者,重新核發撫卹金。
    三、領受撫卹金期滿再受傷者,依新傷原因檢定身心障礙等級核卹。

  • [修正]
  •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第一次年撫金及身心障礙撫卹金,於軍人死亡撫卹案,自
    其死亡之次月起發給第一次年撫金;於軍人身心障礙撫卹案件,自核定身心障礙等級日之次
    月起發給身心障礙撫卹金。

  • [修正]
  •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七
    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所稱所屬機關,指現役軍人服務之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
    局、國防部、教育部、海洋委員會等政府機關或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 [修正]
  • 第二十五條

    撫卹金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者,以後備指揮部為支給機關;由政府與軍人共同撥繳費用建立
    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者,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為支給機關。
    撫卹金領受人領受權喪失或停止後,如有溢領情事者,由支給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
    範圍,並限期返還之。

  • [修正]
  • 第二十六條

    申請傷亡撫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現役軍人因傷致身心障礙者,應填具身心障礙請卹表,檢附證明文件,報請服務單位函
      送後備指揮部辦理核卹作業;如為作戰或因公負傷,應同時檢附由原服務單位開立之作
      戰或因公負傷證明書。
    二、現役軍人死亡者,應由原屬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填具死亡通報,送請後備指揮部辦理核卹
      作業。
    三、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之身心障礙人員或遺族自行申請撫卹者,應填具身心障礙或死亡請卹
      表,檢附證明文件,報由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核轉後備指揮部辦理核
      卹作業。
    後備指揮部辦理前項身心障礙等級核卹作業,應將身心障礙人員送請國軍醫院依軍人身心障
    礙等級檢定標準辦理檢定。
    申請人對於不核卹之決定不服時,得自收受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向後備
    指揮部申請重核。

  • [修正]
  • 第二十九條

    軍人傷亡應予撫卹案核定後,由支給機關支給撫卹金。
    撫卹金之發放作業程序,由支給機關定之。
    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其應領之身心障礙撫卹金,得由該
    會所屬各安養機構造冊申領,並派員驗發或匯請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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