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保險撫卹
中華民國89年11月22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00272185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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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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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軍人服役期間因作戰、公務、疾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者,其等級區分如下
:
一、一等。
二、二等。
三、三等。
四、重度機能障礙。
五、輕度機能障礙。
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如附件。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