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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後備台北地區留守業務處對奉核定有案之一江山戰役遺族,應於三節慰問前先期實施核 對,並於三節前慰送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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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江山戰役遺族三節慰問所需經費由後備留守業務處依規定編列施政計畫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國防/保險撫卹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一江山戰役遺族三節慰問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國防部勁勤字第0940017097號修正發布名稱及第四點、第五點(原名稱:一江山戰役遺族三節慰問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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