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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保險撫卹
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全後留照字第111000882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四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辦理海南島陣前起義義士或其配偶急難(死亡)慰問作業要點)

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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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肆、慰問申請之程序:
      申請人(限當事人在臺之配偶、直系血親;單身亡故者,其在臺兄弟
      姐妹)檢具相關證件,逕寄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辦
      理;經審查無訛後,委託郵局「直撥入戶」匯入申請人帳戶內。申請
      人如無郵局帳戶,則委由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派員慰送。

  • [修正]

  • 柒、預算編列:
      海南島陣前起義義士或其配偶急難(死亡)慰問所需經費由全民防衛
      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依規定編列施政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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