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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保險撫卹
中華民國93年6月30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110191409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及第三點附件三、附件五、第九點附件九至附件十五、第十二點附件二十、第十四點附件二十一、附件二十二、附件二十三,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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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服現役期間因傷病致身心障礙撫卹之申請程序:
      (一)由傷病官兵檢附診斷證明書,填具國軍官兵辦理撫卹、保險給
         付申請表(如附件一)及國軍請領撫卹金、照護金資料表(如
         附件二),向所屬留守業務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二)留守業務執行單位經審查身分無誤後,填具傷亡(失蹤)報告
         (如附件三),併同前款文件,函送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
         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後備指揮部)。符合作戰或因公負傷者,
         應檢附證明書(如附件四)。
      (三)後備指揮部應於接獲申請後十日內,填具國軍官兵傷病檢定證
         明書(如附件五)併同診斷證明書,核轉至申請人駐地或其治
         療之國軍醫院辦理身心障礙等級檢定。
      (四)國軍醫院應於接獲申請後十五日內,通知申請人到院檢定時間
         ,完成檢定後應確依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規定之項次病
         名,詳實填寫於國軍官兵傷病檢定證明書三份(一份檢定醫院
         自存),併同醫務評鑑會議紀錄函復後備指揮部。

  • [附表]
  • 附件一-國軍官兵辦理□撫卹□保險給付申請表

  • 附件二-國軍□身心障礙官兵□亡故官兵遺族請領撫卹金、照護金資料表

  • 附件三-傷亡(失蹤)報告

  • 附件四-作戰或因公負傷證明書

  • 附件五-國軍官兵傷病檢定證明書

  • [修正]

  • 九、傷亡撫卹金及照護金之申請作業: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國防部傷亡
      通報令,應協助領受撫卹金及照護金受益人填具下列書表,並檢附最
      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資料(以下簡稱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等,呈報後備指揮部:
      (一)國軍請領撫卹金、照護金資料表(同附件二)。
      (二)領受撫卹金、照護金協議書(如附件九、附件九之一)。
      (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領受人員資料卡(如附件十)
         。
      (四)服役未滿二十年人員死亡後,遺族志願支領一次撫卹金申請書
         (如附件十一)。
      (五)服役滿二十年人員死亡後,遺族支領一次卹金及年撫金申請書
         (如附件十二),或放棄請領年撫金,改支領遺屬年金申請書
         (如附件十三);或擇領一次撫卹金申請書(如附件十四)。
      (六)因病或意外死亡人員之遺族為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
         )之配偶,年撫金給與終身申請書(如附件十五)。

  • [附表]
  • 附件九-協議書

  • 附件九之一-協議書

  • 附件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領受人員資料卡

  • 附件十一-服役未滿二十年死亡支領一次撫卹金申請書

  • 附件十二-服役滿二十年死亡支領一次卹金及年撫金申請書

  • 附件十三-服役滿二十年死亡支領一次卹金及遺屬年金申請書

  • 附件十四-服役未滿二十年死亡支領一次撫卹金申請書

  • 附件十五-年撫金給與終身申請書

  • [修正]

  • 十二、國外領卹:
       (一)僑居國外之受益人,應於每年一月檢附我駐外使領館、代表
          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一年內驗證之撫卹金申請
          書(如附件十八)、撫卹令、領卹收據(如附件十九)受益
          人外幣指定帳戶存摺影本,向後備指揮部申請。中華民國八
          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前僑居香港地區之受益人,其僑居證明應
          經香港公證處公證後,再經海峽交流基金會文書驗證,始可
          核發。如係委託在臺親友代領卹金,另填具委託書(如附件
          二十)及檢附代領人身分證影本。
       (二)後備指揮部開具發卹通知單、匯款明細表等相關資料,轉送
          國軍薪俸資料管制組簽證後,由國軍台北財務處購買匯票或
          匯入受益人指定帳戶後,再由後備指揮部併同撫卹令正本、
          領卹收據逕寄受益人收執;僑居泰緬邊區之受益人,由後備
          指揮部逕寄外交機構轉發受益人收執。

  • [附表]
  • 附件十八-撫卹金申請書

  • 附件十九-收據

  • 附件二十-代領撫卹金委託書

  • [修正]

  • 十四、撫卹金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撫卹金之用。該專
       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相關
       申請作業流程如下:
       (一)新申請退撫給與之受益人:由受益人填寫專戶申請書暨最後
          服務機關證明書(如附件二十一、附件二十一之一),郵寄
          至後備指揮部申請,後備指揮部完成用印後,將證明書、開
          戶注意事項函送受益人至代付金融機構開立專戶。
       (二)已在支領撫卹金受益人:受益人填寫改存專戶申請書(如附
          件二十二、附件二十二之一)郵寄至支給機關(舊制:後備
          指揮部、新制:基金管理機關),支給機關接獲申請書後,
          即以公文回復並檢附開戶注意事項,俾利受益人至代付金融
          機構開立專戶;完成開戶後,填具異動申請表(如附件二十
          三、如附件二十三之一)連同存摺封面影本,郵寄至支給機
          關,俾利撫卹金撥戶作業。

  • [附表]
  • 附件二十一-軍人撫卹金專戶申請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

  • 附件二十一之一-□新制□舊制退撫給與專戶申請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

  • 附件二十二-國軍傷亡官兵及遺族撫卹(照護)金改存專戶申請書

  • 附件二十二之一-新制退撫給與改存專戶申請書

  • 附件二十三-受益人員基本資料異動申請表

  • 附件二十三之一-領受人員基本資料異動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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