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保險撫卹
中華民國91年5月20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110191343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生活貧困,指領有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鄉鎮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個人年收入未達五十萬
      元者或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 [修正]

  • 四、申請人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卹滿遺族生活照護金,應填具申請表
      ,並依申請條件檢附下列佐證資料,向各地區、縣(巿)後備指揮部
      留守科(以下簡稱各留守科)申請:
      (一)最近二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二)生活貧困者,應檢具直轄巿、縣(巿)政府或鄉鎮區公所核發
         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前一年度財稅證明。
      (三)未滿六十五歲,不能自謀生活者,應檢具身心障礙證明。
      (四)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繳費收據影本)。
      (五)年資證明、撫卹令及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經建檔列管後
         免附)。
      申請人有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款遭遇重大災害情形時,受理申請之留守
      科應附親訪紀錄,述明情狀後,送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留守業務處(以下簡稱留守處)審核。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