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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服制旗章
中華民國75年1月3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155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第五條條文及第四條附圖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軍事單位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後備旗。
    六、憲兵旗。
    七、海軍陸戰隊旗。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
    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 [附表]
  • 附圖二

  • [修正]
  • 第五條

    官職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部長旗。
    二、國防部參謀總長旗。
    三、國防部陸軍司令旗。
    四、國防部海軍司令旗。
    五、國防部空軍司令旗。
    六、國防部後備指揮官旗。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旗式,如附圖三。第三款至第六款旗式,由國防部定
    之。
    官職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官職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
    定之。

  • [附表]
  • 附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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