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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服制旗章
中華民國77年5月9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20007729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條文及第六條附圖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
    第八條、第九條明定由國防部規定之事項,均於本細則中定之。

  • [修正]
  • 第五條

    第五條本條例第四條所定之軍事單位旗,為連級或其同等單位以上頒有印
    信之機關、部隊、學校之旗,其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旗及國防部直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二、陸軍旗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陸軍司令部)所屬機關、部隊
      、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三、海軍旗及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海軍司令部)所屬機關、部隊
      、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四、空軍旗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空軍司令部)所屬機關、部隊
      、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五、後備旗及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後備指揮部)
      所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六、憲兵旗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憲兵指揮部)所屬機關、部隊
      、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七、海軍陸戰隊旗及海軍司令部海軍陸戰隊指揮部(以下簡稱海軍陸戰隊
      )所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前項所定之軍事單位旗旗式及其製作方法,如附圖二。

  • [附表]
  • 附圖二

  • [修正]
  • 第六條

    本條例第五條所定之官職旗旗式及其製作方法,如附圖三。

  • [附表]
  • 附圖三

  • [修正]
  • 第七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定之官階旗,為陸海空軍上校以上軍官官階識別之旗,其
    區分如下:
    一、陸軍官階旗:
      (一)陸軍一級上將旗。
      (二)陸軍二級上將旗。
      (三)陸軍中將旗。
      (四)陸軍少將旗。
      (五)陸軍上校旗。
    二、海軍官階旗:
      (一)海軍一級上將旗。
      (二)海軍二級上將旗。
      (三)海軍中將旗。
      (四)海軍少將旗。
      (五)海軍上校旗。
    三、空軍官階旗:
      (一)空軍一級上將旗。
      (二)空軍二級上將旗。
      (三)空軍中將旗。
      (四)空軍少將旗。
      (五)空軍上校旗。
    四、海軍陸戰隊官階旗:
      (一)海軍陸戰隊二級上將旗。
      (二)海軍陸戰隊中將旗。
      (三)海軍陸戰隊少將旗。
      (四)海軍陸戰隊上校旗。
    五、憲兵官階旗:旗式及其製作方法同陸軍官階旗。
    前項所定之官階旗旗式及其製作方法,如附圖四。

  • [附表]
  • 附圖四

  • [修正]
  • 第八條

    本條例第七條所定之海軍專用旗,其區分如下:
    一、艦首旗。
    二、海軍資深軍官旗。
    三、海軍戰隊長旗。
    四、海軍海道測量艦艇桅旗。
    五、長旒。
    六、當值旗。
    前項所定之海軍專用旗旗式及其製作方法,如附圖五。

  • [附表]
  • 附圖五

  • [修正]
  • 第九條

    軍旗附件區分如下:
    一、矛形旗桿。
    二、劍形旗鐏。
    三、旗套。
    四、旗鐏囊。
    前項所定之軍旗附件圖式如附圖六。
    軍旗旗幅尺度及旗桿長度,如附圖七。

  • [附表]
  • 附圖六

  • 附圖七

  • [修正]
  • 第十條

    軍旗製作權責如下:
    一、統帥旗,由國防部製作後呈總統專用之。
    二、軍事單位旗:
      (一)國防部及其直屬機關、部隊、學校、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
         部及後備、憲兵各指揮部之軍事單位旗,由國防部統一製作或
         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二)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及後備、憲兵各指揮部所屬含海軍
         陸戰隊在內之各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由各該司令
         部、指揮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三、官職旗,由國防部統一製作。
    四、官階旗:
      (一)國防部及其直屬機關、部隊、學校上將級以上人員及憲兵指揮
         官之官階旗,由國防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二)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及後備、憲兵各指揮部所屬各機關
         、部隊、學校中將以下人員之官階旗,由各該司令部、指揮部
         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五、海軍專用旗:由海軍司令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 [修正]
  • 第十一條

    軍旗頒授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旗、國防部部長旗、國防部參謀總長旗,由總統或總統指派之
      人員頒授之。
    二、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之軍事單位旗、各司令之官職旗及官階旗
      ,由國防部部長親授之。
    三、國防部直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及官階旗,由國防部部長
      親授或派員代授之。
    四、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及後備、憲兵各指揮部所屬含海軍陸戰隊
      在內之各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及官階旗,由各該司令親授
      或派員代授之。
    授旗儀式,依中華民國軍人禮節之規定行之。

  • [修正]
  • 第十三條

    軍旗陸上使用旗桿標準規定如下:
    一、各級機關、部隊、學校室外懸掛軍旗時,須置固定旗桿三根,居中一
      根較高,左右兩根等高,其相差高度視營舍大小及旗桿高低,以一公
      尺或五十公分為準。
    二、海軍陸上單位,除海軍陸戰隊外,置固定旗桿二根,居右一根較高,
      其相差高度視營舍大小及旗桿高低,以一公尺或五十公分為準。
    三、前二款之旗桿為白色,旗桿圓頂為金黃色。
    四、旗桿左右之認定以座向為準。

  • [修正]
  • 第十四條

    統帥旗使用規定如下:
    一、室外懸掛:總統蒞臨各軍事機關、部隊、學校時,應懸掛統帥旗,離
      去時即行降下,其懸掛位置為:
      (一)三根旗桿之旗台,國旗居中,統帥旗居右,空左旗桿。
      (二)二根旗桿之旗台,國旗居右,統帥旗居左。
    二、室內陳設:
      (一)總統辦公室辦公桌之正後方陳設國旗與統帥旗,國旗居右,統
         帥旗居左。
      (二)總統於軍事單位禮堂內主持各種典禮時,主席台之後方陳設國
         旗與統帥旗,國旗居右,統帥旗居左。
      (三)統帥旗之旗桿長度與國旗一致,其顏色為銀白色,旗桿頂為金
         色矛形。
    三、閱兵持行:總統主持閱兵大典,統帥旗於行閱兵式時,在大閱官座車
      前約十公尺處前導;於行分列式時,在大閱官後方約五公尺處持掌。
    四、受禮台持掌:總統親臨機場迎(送)國賓時,統帥旗於受禮台左側持
      掌,外國元首旗則於受禮台右側持掌。
    五、座車懸掛:總統座車懸掛統帥旗於車前右旗桿,如與國旗或外國元首
      旗並用時,則懸於前車左旗桿。

  • [修正]
  • 第十六條

    國旗、軍旗於室內陳設規定如下:
    一、國旗以六號旗為準,各種軍旗之旗幅,以附圖七之規格為準。
    二、國旗及軍事單位旗、官職(官階)旗並列陳設時,國旗居中,軍事單
      位旗居右,官職(官階)旗居左。
    三、國旗高於左右兩旗十公分。
    四、國旗旗桿為白色,旗桿圓頂為金黃色;軍旗旗桿為紅色,旗桿頂為銀
      色。
    五、旗座間隔及旗桿高度,視辦公室大小寬度,自行適切調整。
    六、禮堂及集會場所正面中央懸掛國旗及國父遺像。
    七、各級機關、部隊、學校正(副)主官(管)辦公室內陳設旗幟規定如
      下:
      (一)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陸軍、海軍、空軍司令及後備指揮官
         辦公室陳設:國旗、軍事單位旗、官職旗。
      (二)國防部副部長、副參謀總長、政治作戰局局長、常務次長及陸
         軍、海軍、空軍副司令辦公室陳設:國旗、軍事單位旗、官階
         旗。
      (三)編階上校以上單位主官及頒有軍事單位旗之幕僚單位主官辦公
         室陳設:國旗、軍事單位旗、官階旗。
      (四)編階中校以下單位主官辦公室僅陳設其軍事單位旗。

  • [修正]
  • 第十七條

    國旗、軍旗於室外懸掛規定如下:
    一、國旗以六號旗為準;各種軍旗之旗幅,以附圖七之規格為準。
    二、軍旗之升降,須隨同國旗升降。但官職(官階)旗,應於本人到公時
      懸掛,離去時即行降下。
    三、陸軍、空軍各司令部、後備、憲兵各指揮部及海軍陸戰隊等單位,如
      僅以軍事單位旗及國旗同時懸掛時,空左旗桿。
    四、慶典時,室外及道路兩側,得依需要陳設國旗;如有必須以軍事單位
      旗與國旗間隔陳設時,其旗幅、旗桿、旗桿頂應與國旗一致為準。
    五、基於軍事安全,各單位營區,除國防部、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
      、後備、憲兵各指揮部、海軍陸戰隊及各學校外,得不懸掛軍事單位
      旗及官階旗。
    六、不懸掛軍事單位旗及官階旗之營區,遇長官蒞臨時,得不懸掛長官之
      官職(官階)旗。

  • [修正]
  • 第十八條

    軍旗隨同國旗升降旗時間及儀式規定如下:
    一、升降旗時間,於每季作息時間表內規定之。但海軍單位在鄰近港灣地
      區者,應照海上使用規定為之。
    二、升降旗儀式,依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及中華民國軍人禮節之規定。

  • [修正]
  • 第二十一條

    機關、部隊、學校、同住一基地、營區或機場內,而有隸屬或配屬關係者
    ,由最高機關、部隊、學校,懸掛其規定之旗;如無隸屬或配屬關係者,
    得各自懸掛其規定之旗,但必要時得依協議由較高級機關、部隊、學校懸
    掛其規定之旗。

  • [修正]
  • 第二十三條

    各軍事單位旗並用時,按國防部旗、陸軍旗、海軍旗、空軍旗、後備旗、
    憲兵旗、海軍陸戰隊旗,自右至左或自前至後之順序並列、持行或懸掛之

  • [修正]
  • 第二十四條

    國旗與軍旗,在同一行列持行時,按國旗、軍事單位旗、官職(階)旗,
    自右至左或自前至後之順序持行之。但國防部部長旗、國防部參謀總長旗
    ,應居於各軍事單位旗之右或先頭。

  • [修正]
  • 第二十五條

    有官職旗者,應使用其官職旗,無官職旗者,得使用官階旗。

  • [修正]
  • 第二十六條

    有官職旗之長官,因公或參加典禮儀式,或蒞臨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
    時,使用其官職旗之規定如下:
    一、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
      (一)蒞臨國防部直屬單位時,以國旗居中,國防部旗居右,國防部
         部長旗或國防部參謀總長旗居左。
      (二)蒞臨各司令部及所屬單位時,以國旗居中,國防部部長旗或國
         防部參謀總長旗居右,空左旗桿。
    二、陸軍、海軍、空軍司令及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官:以國旗居中,
      軍事單位旗居右,官職旗居左。
    三、高級長官二人以上同時蒞臨同一單位時,僅懸掛官職較高或資深者之
      官職旗。
    四、有官職旗之長官,按規定須使用其官職旗之時機,可由其本人決定不
      用。
    前項之長官,蒞臨海軍陸上各級單位時,一律以國旗居右,官職旗居左。

  • [修正]
  • 第二十七條

    無官職旗之長官,因公或參加典禮儀式,蒞臨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時
    ,得懸掛其官階旗於左旗桿。
    前項之長官二人以上同時蒞臨同一單位時,僅懸掛官階較高或資深者之官
    階旗。

  • [修正]
  • 第二十九條

    有官職(官階)旗者,得懸掛官職(官階)旗於其座車前右方旗桿上,於
    國定紀念日應懸掛國旗時,其官職(官階)旗移於左旗桿上,其規定如下

    一、懸掛時機: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國慶日。
      (三)國父誕辰紀念日。
      (四)總統、副總統就職大典。
      (五)軍人節。
      (六)總統親校。
      (七)各軍種部隊大閱或大演習。
      (八)各學校開學或畢業典禮。
      (九)參加高級長官迎送外賓儀式。
      (十)陪同高級長官或外賓參觀訪問。
      (十一)參加高級長官就職佈達典禮。
      (十二)參加授旗、授勛、授槍儀式。
      (十三)參加國宴、公宴。
      (十四)參加國祭(由總統主持之祭典)、國葬及各種祭奠儀式。
      (十五)其他舉行禮儀儀式之慶典。
    二、車旗旗幅橫三十六公分、直二十四公分,其旗式按官職(官階)旗比
      例縮小之。
    基於軍事安全,前項座車之官職(官階)旗得不懸掛。

  • [修正]
  • 第三十五條

    舢舨或汽艇離本艦時,懸掛國旗(海軍旗)。但在本國境內,除下列各款
    規定外,無須懸掛:
    一、關於儀式敬禮時。
    二、與外國艦船交際接洽時。
    三、在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時限外,訪候外國艦船時。

  • [修正]
  • 第四十一條

    有指揮權之海軍將官,蒞臨軍艦,於其所乘汽艇或舢舨之官階旗降下時,
    本艦即將其官階旗懸掛,其離艦時,視其所乘汽艇或舢舨之官階旗懸掛後
    ,本艦即將其官階旗降下,如係訪候性質者,本艦無須懸掛。

  • [修正]
  • 第四十四條

    長旒為該艦艦長之旗,應懸於主桅頂或單桅艦之桅頂,每一現役軍艦均應
    懸掛長旒。但當有指揮權之長官蒞艦懸掛其官職(官階)旗時,始可免懸

  • [修正]
  • 第四十九條

    施放禮砲懸旗時,先將旗捲疊升至桅頂與禮砲同時展發。

  • [修正]
  • 第五十一條

    行全艦飾時,各桅頂懸國旗(海軍旗),依下列之規定:
    一、如桅頂已懸統帥旗,則國旗(海軍旗)應並懸之,且居於其右,對外
      國慶典,則該外國海軍旗,應居於我統帥旗之左。
    二、如已有官職(官階)旗懸於前桅頂或單桅艦之桅頂時,應移至右舷橫
      桁,而於該桅頂懸國旗(海軍旗),對外國慶典時,亦同。
    三、官職(官階)旗如懸於主桅頂,應移至前桅頂,對外國慶典時,亦同
      。

  • [修正]
  • 第五十三條

    遇下列慶典節日,軍艦應行全艦飾,如值疾風暴雨時,以艦飾代之或全行
    省略:
    一、國慶日。
    二、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三、軍人節日。
    四、向總統致敬之日。
    五、向外國元首、皇儲致敬之日。
    六、依命令行全艦飾之節日(含本艦艦慶)。

  • [修正]
  • 第五十五條

    對外國慶典,軍艦應行全艦飾時,規定如下:
    一、我國軍艦與外國軍艦同泊於我國各港灣,值逢該國之慶典時。
    二、我國軍艦泊駐外國港灣,值逢該國之慶典時。
    三、我國軍艦泊駐外國,與第三國軍艦同泊一港灣,值逢該艦本國之慶典
      時。
    前項各款,應俟對方正式通告後舉行全艦飾。但當我國軍艦入港之際適值
    外國慶典,見其軍艦均行全艦飾時,雖未接獲通知,亦得逕行全艦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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