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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服制旗章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828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附圖;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九條之一

    現役軍人因任職機關(構)、單位或擔任任務之特殊性所發著工作服裝,
    得不納入籌補,由服務機關發放代金。
    前項代金之發放對象、條件、金額及方式,由國防部、國家安全局分別定
    之。

  • [修正]
  • 第二條

    現役軍人穿著之制服,分下列三種:
    一、軍常服;其制式,如附圖一。
    二、軍便服;其制式,如附圖二。
    三、野戰服;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現役軍人穿著軍常服、軍便服,應佩帶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其制式,
    如附圖三。穿著野戰服,應佩帶階級標識;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前項以外應佩帶之各種標識,其對象、地區及式樣,由國防部定之。
    現役軍人之制服、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依陸軍、海軍、空軍、海軍陸
    戰隊及憲兵加以區分。

  • [附表]
  • 附圖一

  • 附圖二

  • 附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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