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服制旗章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828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附圖;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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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九條之一
現役軍人因任職機關(構)、單位或擔任任務之特殊性所發著工作服裝,
得不納入籌補,由服務機關發放代金。
前項代金之發放對象、條件、金額及方式,由國防部、國家安全局分別定
之。 - [修正]
-
第二條
現役軍人穿著之制服,分下列三種:
一、軍常服;其制式,如附圖一。
二、軍便服;其制式,如附圖二。
三、野戰服;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現役軍人穿著軍常服、軍便服,應佩帶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其制式,
如附圖三。穿著野戰服,應佩帶階級標識;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前項以外應佩帶之各種標識,其對象、地區及式樣,由國防部定之。
現役軍人之制服、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依陸軍、海軍、空軍、海軍陸
戰隊及憲兵加以區分。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