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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作戰
中華民國20年9月18日
中華民國91年4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70980號令修正公布第一條;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第十四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七條之一

     軍用飛機場禁止牲畜侵入,對已侵入之牲畜及鳥類顯有危害飛航安全者,得捕殺之。
     軍用飛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物體。
     軍用飛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權責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飛鴿、鳥類及牲畜侵
     入。
     前二項所稱一定距離範圍,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之。

  • [增訂]
  • 第七條之二

     軍用港口限制區內為發揮安全防護及武器效能所規劃之範圍,禁止採藻、繫泊、漁獵及養
     殖等。
     商(漁)船、漂浮器、人員及外國籍軍艦等,非經國防部同意,禁止進入軍用港區與限制
     水域。

  • [增訂]
  • 第十四條之一

     違反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
     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所處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本法修正施行前,於軍用飛機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已設之鴿舍,由權責機關會同警察機
     關,令其所有人限期遷移,並由權責機關給予補償;屆期不遷移者,強制拆除,不予補償
     ,並依前項規定處罰。
     前項拆遷補償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 [修正]
  • 第一條

     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術要點、軍港及軍用飛機場,稱為要塞堡壘;要塞堡壘及其
     周圍之必要區域(含水域),稱為要塞堡壘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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