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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作戰
中華民國90年4月20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國防部國勤後管字第1110330242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及第九點附件二,並自111年12月15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搭船作業:
      (一)海軍運輸艦、軍租民輪:
         1.搭乘對象:
          (1)國軍所屬軍職、文職及聘雇人員。
          (2)奉國防部核定搭乘人員或團體。
          (3)與地方政府簽訂支援協議之民眾。
         2.申請程序:
          (1)各單位申請搭乘船艦,應簽奉權責長官核准後,使用聯合
           後勤資訊系統-運輸管理資訊系統提出申請。
          (2)外島差假官兵前、後運由外島防衛指揮部及駐臺勤務中心
           審核及管制;本島差勤官兵搭船及部隊移防船運均向陸軍
           後勤指揮部運輸處申請。
          (3)烏坵地區官兵搭船相關作業由海軍司令部負責辦理,作業
           實施規定由海軍司令部另依權責訂定,執行之運量均應副
           知陸軍後勤指揮部運輸處彙整。申請規定如下:
           A.官兵公勤前往烏坵應上線申請,由陸軍後勤指揮部運輸
            處彙整後,通報海軍烏坵守備大隊辦理。
           B.海巡署人員申請搭乘,函海軍烏坵守備大隊辦理。
           C.當地民眾申請搭乘,應協議由地方政府受理後,統向海
            軍烏坵守備大隊辦理附搭作業。
         3.人員搭乘船艦作業流程與管制措施由陸軍後勤指揮部辦理。
         4.外島民眾附搭軍艦或軍租民輪,應在維護軍事權益原則下,
          由外島防衛指揮部或守備大隊與地方政府簽訂相關協議據以
          辦理。
         5.海軍運補艦應完成人員搭艦作業動線規劃,及基本生活設施
          之整備,並提供週全之餐飲服務;軍租商船則納入合約要求
          航商比照辦理。
      (二)民輪換票證:
         1.使用對象:
          (1)各外島防區新兵、退伍人員及休假官兵。
          (2)國軍所屬臨時駐防外島部隊。
         2.民輪換票證之申請比照搭乘船艦之申請程序辦理。
         3.澎湖地區休假官兵民輪換票證配發基準:志願役每季二張、
          義務役每季一張。但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男每人於訓期內配
          發三張。由防區各票證管制單位每季統一調查休假官兵搭船
          需求,並上線提出申請,澎湖防衛指揮部依配發基準審查後
          核發。
         4.澎湖地區由防區各票證管制單位每季統一調查休假官兵搭船
          需求,並上線提出申請,澎湖防衛指揮部依配發基準審查後
          核發。
         5.綠島及小琉球地區休假官兵民輪換票證之配發基準:依年度
          核定之休假次數,每人每月休假均核發二張。需求單位應每
          季統一造冊向陸軍後勤指揮部運輸處提出申請,並依配發基
          準審查核發。
         6.馬祖地區規劃人員搭船作業,應優先考量運用軍租民輪運能
          ,於確實無法配合搭乘軍租民輪航班時,再提供換票證附搭
          民輪。
         7.馬祖地區如有多家航商可供官兵搭乘者,依下列規定,提供
          換票證附搭民輪:
          (1)以航班、航線最多及交通性質最穩定之船舶為票價全額補
           助。
          (2)官兵搭乘其他票價已逾票價補助金額之船舶者,由個人自
           行補足票價差額。
          (3)馬祖地區民輪及換票證票價差額等相關作業規定,由馬祖
           防衛指揮部定之,並通知陸軍後勤指揮部督管。
         8.陸軍後勤指揮部應按年度完成換票證之印製,配發所屬各作
          業單位,依據實際需求轉發至官兵個人使用。

  • [修正]

  • 九、一般規定:
      (一)各軍司令部及外島防衛指揮部應依本作業規定及結合單位任務
         特性,策頒年度實施計畫或執行規定據以辦理,並副知國防部
         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二)軍事院校學生赴外島見習、參訪,應於年度訓練流路排定後,
         專案呈報國防部核定後,依規定上線向陸軍後勤指揮部申請搭
         乘。
      (三)民間參訪團體及其它部會公勤人員赴外島,由國防部專案核定
         後,辦理搭乘事宜。
      (四)運輸作業單位已核定船(機)位,而申運單位擅自不用或逾時
         未報到登記者視同棄權,並應於三日內具函向陸軍後勤指揮部
         說明,未依規定辦理者由陸軍後勤指揮部彙整函請權責司令部
         依情節議處失職人員。
      (五)金門、馬祖地區休假官兵如有不願搭乘軍機、軍艦,自願自費
         搭乘民航機者,尊重其意願簽署切結書後准予自行搭機,放棄
         搭機切結書(如附件二)。
      (六)如遇緊急意外事件,由發生地管轄權最高之指揮官優先處理,
         後續作業由輸具派遣單位接管處理。
      (七)國軍支援民眾緊急疏運作業,依國防部令頒國軍支援外離島軍
         民緊急疏運實施計畫辦理。

  • [附表]
  • 附件二-(單位全銜)團體訂位放棄搭機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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