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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動員實施階段,由國防部、交通部、內政部、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
稱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
軍司令部(以下簡稱空軍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憲兵指
揮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派員編成聯合運輸指揮部,負責統籌管制運用陸、
海、空軍軍事運輸作業、國外物資接轉及協同管制運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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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鐵路運輸管制權責,區分如下:
一、聯合運輸指揮部:負責鐵路運輸作業運案之管制。依國軍各單位鐵路
運輸之需求,訂定配運計畫,完成運量與運能之獲得及運用。
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配合軍事運輸納入管制,
負責鐵路運輸輸具整備作業。
三、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鐵):配合軍事運輸納入管
制,負責高速鐵路運輸輸具整備作業。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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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聯合運輸指揮處,依軍事運輸需要,協同管制臺鐵及高鐵實施鐵路運輸作
業,並負責協調交通機關搶修遭破壞之鐵道及設施。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動員
中華民國91年9月18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10177181號、交通部交動字第11100158451號、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1087204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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