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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教育訓練
中華民國42年8月12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國防部鐸錮字第0910001802號令、教育部91教中(四)字第0910524927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條文及第二十七條之附件四、第二十八條之附件六、附件七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設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班(以下簡稱班本部),負責教務規劃及
     執行,並得委由軍事校院辦理教務工作。
     國軍各級單位凡有所屬官兵參加年度補習及進修教育者,設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分班
     (以下簡稱各分班),負責督導參加補習及進修教育人員(以下簡稱學員)課業研讀及作
     業撰寫,並考評其平時成績。

  • [修正]
  • 第二十二條

     為辦理學力測驗,得組成學力測驗委員會,其編組如下:
     一、學力測驗委員會由班本部組成之,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主任委員由國防
       部總政治作戰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副局長兼執行官兼任,
       委員三至五人,由班本部遴選之。
     二、學力測驗委員會設秘書處,處理考試事務,置秘書一人,並設下列各組:
      (一)測驗組:辦理考試命題、封卷等測驗事項。
      (二)監考組:辦理試場監考等監考事宜。
      (三)總務組:辦理發布新聞等總務事宜。

  • [修正]
  • 第二十四條

     學力測驗科目如下:
     一、國民小學班:國語、數學、社會與自然。
     二、國民中學班: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
     三、高級中學班: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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