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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教育訓練
中華民國90年4月25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10323583號、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110106160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二十條、第三十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十條

    經合格錄取之學生、研究生,應於公告或通知所定期限報到入學,逾期取
    消入學資格。但因特殊事由,得檢附證明,由代理人代為報到,至多延期
    七日入學。
    因病、傷、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無法入學者,應於公告或通
    知報到期限內,由本人或代理人檢附國軍醫院、國防部軍醫局體檢指定之
    公立醫院證明,或子女身分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國防
    部核定,因病、傷、懷孕或分娩者,得保留入學資格至多一年;撫育三歲
    以下子女者,得保留入學資格至多三年。
    經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參加下一年度招生體檢及新生訓練,體檢不合格或
    未完成新生訓練者,取消入學資格。

  • [修正]
  • 第三十五條

    學生、研究生修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一、涉嫌刑事案件致不能繼續修業。
    二、大學、專科教育班隊學生與研究生每學期缺課超過教育時間五分一者
      ;中等學校教育班隊學生每學期缺課超過教育時間三分之一。
    前項第二款教育時間計算,以各校教育計畫所定教育時數為準。
    學生、研究生修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休學:
    一、自費學生、自費研究生自請休學。
    二、因病、傷、懷孕或分娩,檢附國軍醫院或國防部軍醫局體檢指定之公
      立醫院證明。
    三、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檢附子女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事由,休學期間至多一年,第三款事由,休學期間至多三年,
    且均不計入休學年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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