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教育訓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國防部國人培育字第1110201107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刪除第十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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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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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作學校開設國防選修課程之規劃如下:
(一)授課內容及師資來源,由各合作學校規劃。
(二)課程內容可配合多元選修課程、社團活動規劃,學分數由合作
學校自行規定。
(三)課程內容以軍事概念為主軸,例如全民國防教育、軍種(兵科
)介紹、部隊特性說明、軍事學校簡介、智力測驗輔導、基本
體能訓練、未來職涯發展及國軍招募班隊說明等。
(四)課程內容應兼顧國軍核心價值與專業多元。各合作學校自行下
載國軍人才招募中心、本部陸、海、空軍司令部與憲兵、資通
電軍指揮部及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所屬全球資訊網提供
之相關課程教材,參考運用。
(五)合作學校得逕洽(函文)各旅(群)級(含比照)部隊、軍事
學校等單位辦理部隊參訪(見學)及專題講演等相關課程,並
副知地區招募中心協調管制,另本部相關單位視任務狀況全力
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