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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教育訓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國防部國人培育字第1110201107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刪除第十四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七、合作學校開設國防選修課程之規劃如下:
      (一)授課內容及師資來源,由各合作學校規劃。
      (二)課程內容可配合多元選修課程、社團活動規劃,學分數由合作
         學校自行規定。
      (三)課程內容以軍事概念為主軸,例如全民國防教育、軍種(兵科
         )介紹、部隊特性說明、軍事學校簡介、智力測驗輔導、基本
         體能訓練、未來職涯發展及國軍招募班隊說明等。
      (四)課程內容應兼顧國軍核心價值與專業多元。各合作學校自行下
         載國軍人才招募中心、本部陸、海、空軍司令部與憲兵、資通
         電軍指揮部及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所屬全球資訊網提供
         之相關課程教材,參考運用。
      (五)合作學校得逕洽(函文)各旅(群)級(含比照)部隊、軍事
         學校等單位辦理部隊參訪(見學)及專題講演等相關課程,並
         副知地區招募中心協調管制,另本部相關單位視任務狀況全力
         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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