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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及認定標準第九條所定其他因特殊
事由而無法應召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遭遇天然災害、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接受召集日起
三日內報到:檢附交通延誤地區憲警機關開立之書面證明文件
;因而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正值重建期間:檢附村、里長開立
之書面證明文件。
(二)本人與配偶或親屬同時接受召集:
1.本人之兄弟姊妹僅一人,或本人與配偶,同時應召,經擇一
免除本次召集:檢附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協議證
明書。
2.本人之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應徵召在營或為各軍事學
校在學之學生;或配偶在營服役中:檢附全戶戶籍謄本(或
戶口名簿影本)及在營(學)證明書。
(三)因參加考試、訓練、講習或工作因素:
1.國家或私人機構舉辦之各種訓練或講習正值召集期間,未參
加該訓練或講習,將影響其工作權益:檢附訓練或講習計畫
、課程實施表、受訓人員名冊,並於解召之次日起十四日內
,檢附訓練機關開立之結(完)訓證明、在訓證明或學員證
,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2.參加專科以上學校招生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考試或教師甄試,其考試前十日至考試日期正值召集
期間:檢附准考證等核准考試資格書面文件及國民身分證影
本,並於解召之次日起十四日內,檢附到考證明。
3.擔任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輔導幹部,須於召集期間執行召集事
務:檢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開立之
當年度任用命令。
4.具原住民族身分,於召集期間適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之歲
時祭儀放假日期,且擔任祭典工作人員:檢附戶籍謄本或戶
口名簿等足資證明其族別之文件,及擔任所屬部落舉辦歲時
祭儀工作人員之書面文件。
5.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聘(任
)期在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檢附當年度蓋有學校章戳之
課表、聘書或在職證明等在校任職之書面文件。
6.經常僱用員工數二十人以下之中小企業,有二人以上員工同
時接受召集,有影響營運之虞,經擇定半數以下員工免除本
次召集:由應召員向所屬企業提出申請,所屬企業擇定免召
人員後,檢具中小企業證明、應召員在職證明、影響公司營
運證明,向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
(四)於召集期間無法接受召集,應檢附下列資料:
1.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或留置、
管收或其他拘束、限制人身自由之處分、裁判在執行中,檢
附法務部所屬機關開立之通知等書面文件。
2.參加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公(私)立毒品戒治機關
之戒治療程,檢附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公(私)立
毒品戒治機關開立之書面文件。
(五)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而無一定雇主者、自營作業者、日(時)
薪者、農、漁民,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經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
署後備指揮部及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認定,無法接受召集:檢
附足資證明事實之書面文件。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教育訓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國防部國全動管字第1110191048號令修正發布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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