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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教育訓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國防部國人培育字第1110079992號令修正發布第2至4點、第十七點、第十八點、第二十三點、第二十六點、第三十三點、第三十五點、第四十點及第十八點附表一、第四十點附表二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
          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
          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
          行。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
         、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
         且非屬性侵害或性騷擾者。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首長、教師、職員、駐校人員、學生,他
         方為學生者。
      (五)軍事學校:指依相關教育法令所設立,辦理授予學位或發給畢
         業證書之學校。
      (六)預備學校:指辦理儲備軍官教育之學校。
      (七)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及
         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教育
         實習之人員。
      (八)職員:指前款教師以外,學校編制內辦理學校行政工作及一般
         技術工作之專任人員(包含軍官、士官、士兵及聘雇人員)及
         替代役役男。
      (九)駐校人員:合約廠商派駐於學校人員及定期到校工作人員。
      (十)學生:指不具軍人身分,於軍事學校、預備學校接受大學、專
         科及義務教育或修讀碩、博士學位者。

  • [修正]

  • 三、本部所屬學校間發生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適用本
      要點。
      非本部所屬機關、機構、學校或個人,向本部所屬學校移送、申請調
      查、檢舉或申訴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亦適用本要點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
      稱申請人)、檢舉人,申請調查檢舉時,行為人之身分已非本要點適
      用對象,亦同。

  • [修正]

  • 四、權責區分如下:
      (一)本部:
         1.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1)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要點之訂定與
           修正。
          (2)負責本要點政策之規劃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處理程序之整合。
          (3)負責綜理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陸軍軍官學校、海軍軍
           官學校、空軍軍官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陸軍專科學
           校、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處理及防治事宜。
          (4)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防治諮詢處理。
         2.國防部法律事務司:
          (1)負責本要點法制業務之諮詢。
          (2)負責軍事學校、預備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涉及刑事案件之諮詢。
         3.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協助心理諮商輔導、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防治的觀念宣導。
      (二)國防部軍醫局、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及國防
         大學(以下簡稱上級機關):負責督導國防部所委任辦理之學
         校所發生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及防治工作
         。
      (三)學校:負責執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及防治
         全般工作。

  • [修正]

  • 十七、接獲申請調查、檢舉或申訴之學校或上級機關無管轄權者,應於七
       個工作日內將該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學校或上級機關,並通知當事
       人。
       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檢舉或申訴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
       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上級機關之管轄權有爭議時,由本部決定
       。

  • [修正]

  • 十八、學校首長、教師、職員知悉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時,通報程序如下:
       (一)於二十四小時內以通報表(如附表一)通報學校受理單位,
          由學校受理單位向上級機關及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
          室通報。
       (二)應依相關法律規定,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依前項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
       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
       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 [附表]
  • 附表一-軍事學校預備學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表

  • [修正]

  • 二十三、學校性平會應於受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二個月內完成調查
        。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
        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學校性平會應於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
        始調查,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
        當事人,調查結果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
        性平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權責單
        位提出報告並副知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學校並應向
        上級機關報告。
        學校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依規定議處,並將處理
        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行為人
        及申訴人。議處前,得要求性平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 [修正]

  • 二十六、學校或上級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
        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行為人、申訴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
           同。
        (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申訴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
           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三)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
           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
           告以要旨。
        (四)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申訴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
           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
           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申訴人撤回申請調查、申訴時,為釐清相關法律
           責任,受理之學校或上級機關得經所設之學校性平會決議
           ,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上級機關認情節重大
           者,應命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 [修正]

  • 三十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調查屬實後,學校或上級機
        關應依相關規定懲罰(處),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屬其他學校、機關(構)之懲罰(處)權限時,學校或上級機
        關應將該事件移送有懲罰(處)權限之學校、機關(構);其經
        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並應依法對申請人
        或檢舉人為適當之懲罰(處)。學校、上級機關或其他有懲罰(
        處)權限之學校、機關(構)依前項規定為懲罰(處)時,情節
        輕微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 [修正]

  • 三十五、校園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申請人、行為人對學校或上級機關之申
        復結果不服,得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一)文職首長、文職教師:依教師法規定。
        (二)學生:依所屬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規定,向所屬學校申訴
           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校園性騷擾事件學校未於期限內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
        果者,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
        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 [修正]

  • 四十、學校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
       經性平會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如附表二
       )、調查報告、處理建議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層報上級機關,並
       副知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總督察長室軍紀督察處業務
       部門。
       申請人及行為人提出申復事件,並應於申復審議完成後,將申復審
       議結果層報上級機關,並副知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總
       督察長室軍紀督察處業務部門。
       上級機關應定期對學校進行督導考核,並將校園安全規劃、校園危
       險空間改善情形,及學校防治與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事件之成效列入定期考核事項。
       學校所屬上級機關於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時,應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糾正。

  • [附表]
  • 附表二-軍事學校預備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暨性別事件處理程序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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