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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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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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
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
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
行。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
、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
且非屬性侵害或性騷擾者。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首長、教師、職員、駐校人員、學生,他
方為學生者。
(五)軍事學校:指依相關教育法令所設立,辦理授予學位或發給畢
業證書之學校。
(六)預備學校:指辦理儲備軍官教育之學校。
(七)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及
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教育
實習之人員。
(八)職員:指前款教師以外,學校編制內辦理學校行政工作及一般
技術工作之專任人員(包含軍官、士官、士兵及聘雇人員)及
替代役役男。
(九)駐校人員:合約廠商派駐於學校人員及定期到校工作人員。
(十)學生:指不具軍人身分,於軍事學校、預備學校接受大學、專
科及義務教育或修讀碩、博士學位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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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所屬學校間發生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適用本
要點。
非本部所屬機關、機構、學校或個人,向本部所屬學校移送、申請調
查、檢舉或申訴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亦適用本要點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
稱申請人)、檢舉人,申請調查檢舉時,行為人之身分已非本要點適
用對象,亦同。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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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權責區分如下:
(一)本部:
1.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1)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要點之訂定與
修正。
(2)負責本要點政策之規劃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處理程序之整合。
(3)負責綜理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陸軍軍官學校、海軍軍
官學校、空軍軍官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陸軍專科學
校、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處理及防治事宜。
(4)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防治諮詢處理。
2.國防部法律事務司:
(1)負責本要點法制業務之諮詢。
(2)負責軍事學校、預備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涉及刑事案件之諮詢。
3.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協助心理諮商輔導、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防治的觀念宣導。
(二)國防部軍醫局、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及國防
大學(以下簡稱上級機關):負責督導國防部所委任辦理之學
校所發生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及防治工作
。
(三)學校:負責執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及防治
全般工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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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接獲申請調查、檢舉或申訴之學校或上級機關無管轄權者,應於七
個工作日內將該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學校或上級機關,並通知當事
人。
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檢舉或申訴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
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上級機關之管轄權有爭議時,由本部決定
。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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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學校首長、教師、職員知悉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時,通報程序如下:
(一)於二十四小時內以通報表(如附表一)通報學校受理單位,
由學校受理單位向上級機關及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
室通報。
(二)應依相關法律規定,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依前項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
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
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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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學校性平會應於受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二個月內完成調查
。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
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學校性平會應於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
始調查,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
當事人,調查結果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
性平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權責單
位提出報告並副知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學校並應向
上級機關報告。
學校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依規定議處,並將處理
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行為人
及申訴人。議處前,得要求性平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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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學校或上級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
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行為人、申訴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
同。
(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申訴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
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三)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
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
告以要旨。
(四)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申訴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
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
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申訴人撤回申請調查、申訴時,為釐清相關法律
責任,受理之學校或上級機關得經所設之學校性平會決議
,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上級機關認情節重大
者,應命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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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調查屬實後,學校或上級機
關應依相關規定懲罰(處),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屬其他學校、機關(構)之懲罰(處)權限時,學校或上級機
關應將該事件移送有懲罰(處)權限之學校、機關(構);其經
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並應依法對申請人
或檢舉人為適當之懲罰(處)。學校、上級機關或其他有懲罰(
處)權限之學校、機關(構)依前項規定為懲罰(處)時,情節
輕微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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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校園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申請人、行為人對學校或上級機關之申
復結果不服,得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一)文職首長、文職教師:依教師法規定。
(二)學生:依所屬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規定,向所屬學校申訴
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校園性騷擾事件學校未於期限內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
果者,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
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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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學校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
經性平會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如附表二
)、調查報告、處理建議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層報上級機關,並
副知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總督察長室軍紀督察處業務
部門。
申請人及行為人提出申復事件,並應於申復審議完成後,將申復審
議結果層報上級機關,並副知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總
督察長室軍紀督察處業務部門。
上級機關應定期對學校進行督導考核,並將校園安全規劃、校園危
險空間改善情形,及學校防治與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事件之成效列入定期考核事項。
學校所屬上級機關於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時,應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糾正。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