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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保安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2028134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獲得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軍備獲得管理政策與制度之擬訂、核議及督導。
    二、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獲得階段專案管理(不含對美軍售案)、測
      試評估、系統工程管理政策之擬訂及督導。
    三、國軍軍備獲得管理專業教育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四、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裝備外購案有關國防科技工業合作發展策略與專
      案計畫之規劃及審核。
    五、國軍軍品生產單位研發產製、產品銷售政策與法令之擬訂及督導。
    六、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及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之管
      理及督導。
    七、本局所屬機構有關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評價聘雇人
      員管理作業規定、薪資結構、總員額及薪點值之核議。
    八、國軍軍品規格、標準認證制度、品質保證檢驗、測試等政策、制度、
      法令之擬訂、審核及督導。
    九、國防科技之前瞻、指導原則之策頒、執行及管考;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項目認定、變更之提報及管制;國防先進科技之法規、發展規劃、研
      究計畫之審查、執行查核、成果管制及應用。
    十、其他有關獲得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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