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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國防部,並委任所屬機關(構)辦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負責國軍示範公墓及其附設忠靈
殿、國軍各地區忠靈塔之管理、維護、祭典、安葬(厝)申請等事宜
之策訂及執行,並辦理空軍公墓及其附設忠靈塔(室)之管理及維護
。
二、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負責空軍軍人公墓及其附設忠靈塔(室)之祭典
及安葬(厝)申請事項之策訂及執行。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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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亡故官兵安葬(厝)之申請,由下列軍事機關(構)受理:
一、安葬(厝)於國軍示範公墓及其附設忠靈殿、國軍各地區忠靈塔:國
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二、安厝於空軍軍人公墓附設忠靈塔(室):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安葬(厝)之申請,由下列人員或機關(單位)向前項所定軍事機關(構
)提出:
一、現役官兵或其配偶:其原屬部隊或遺族提出。
二、退伍、除役官兵或其配偶:其遺族、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後備指揮部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前項申請應於死亡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大體捐贈供醫
學研究或有特殊情形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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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辦理國軍葬厝設施之相關事宜,得請求
設施所在地之軍事機關(構)、部隊協助處理。受請求者,除有影響其自
身職務之執行者外,不得拒絕。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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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國軍葬厝設施於每年三月二十九日辦理春祭,每年九月三日辦理秋祭。
前項祭典由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及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辦理,
並邀請遺族、所在地機關(構)、部隊代表參加。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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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國軍葬厝設施之紀念碑、造墓及維護等相關費用,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
署後備指揮部編列預算支應。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後勤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2005602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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