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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後勤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國防部國勤後管字第111003300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111年2月8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國軍人員服制,屬三軍通用及專用服裝品項者,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
      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指揮部)、國防
      部軍事情報局、國防大學及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依國防部軍備局生
      產製造中心第三0二廠委託民間經營契約、國軍服裝供售站、政府採
      購法規及國軍採購作業規定相關規範,運用年度核撥預算自行辦理籌
      補及帳籍管制。
      前項以外品項,由各單位統一辦理籌補及帳籍管制。
      各司令部、指揮部、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大學及中正國防幹部預
      備學校,得將第一項籌補之全部或一部業務委由所屬單位或委外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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