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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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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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業務職掌:
(一)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1.負責國軍軍品採購計畫資訊作業規定訂定。
2.督導考核各單位軍品採購計畫資訊管制作業成效。
3.軍品採購計畫資訊管制作業機制建立與管理。
(二)國防部國防採購室:
1.負責國軍採購政策、法令、制度之規劃及審核事項。
2.國軍各級採購業務之協調、督導及考核。
3.國軍所屬單位申購國防部核定購案權責,實施購案審查,並
依採購三階段之核定、訂約、結案執行進度,督導各單位完
成國軍採購管理系統資訊輸入作業。
(三)各司令(指揮)部:
督導及考核所屬採購作業單位軍品採購計畫資訊管制作業執行
成效。
(四)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國防部全民防衛
動員署後備指揮部、陸軍後勤指揮部、海、空軍保修指揮部及
海軍陸戰隊指揮部:
1.負責所屬單位軍品採購計畫資訊之稽核與管理。
2.負責向國軍後勤資訊系統提送所屬單位軍品採購計畫資訊。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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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訊作業方式:
(一)各單位辦理軍品採購作業,應於軍品採購計畫資訊系統(http
s://niin-log.mil.tw/)傳輸軍品採購計畫資訊(FAC)格式
說明(如附件二),作業均以資訊線傳為原則,英數字以.txt
檔案格式( ASCII碼)或單筆鍵入資訊系統中,資訊傳送時接
收使用者識別碼以各資訊異動代號表示。
(二)依據各單位線傳資訊,由國防後勤資訊資料庫核對軍品基本資
料及需求管制資訊,並依審查結果回復軍品需求審查回饋資訊
( FAD)格式及說明(如附件三),另回饋代碼說明表(如附
件四)。
(三)軍品需求審查回饋資訊( FAD)未同意採購項目,依剔退原因
檢討修正後重新傳送,以利購案審查作業之查詢及校核。
(四)屬資訊傳輸內容錯誤之待校正欄位,軍品採購計畫資訊( FAC
)系統不予異動,各單位應依系統回饋資訊( FAD)主動檢討
校正。
(五)各類資訊之數據欄(數量、單價、預算、匯率等)齊右填註,
空位一律補零。日期一律使用西曆年、月、日(YYYY-MM-DD)
格式。
(六)軍品採購計畫清單之軍品料號、撥發單位、採購數量、單價與
幣別應與預審同意之採購數量、單價與幣別相符,如有異動,
應修正資料後重新線上送審。
(七)請友軍委購項目,原委購單位應先辦理預審,並將預審同意之
購案編號通知友軍。
(八)各軍種呈報國防採購室之部核案件前,須先依本規定辦理資審
( FAC)項目與採購計畫清單內容對照審查,後續購案程序(
採購計畫核定、招(決)標及履約驗結),依國防採購室規定
辦理。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