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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後勤
中華民國89年1月14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國防部國勤軍整字第111023753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檢查與報告
      (一)裝備檢查係各級主官(管)之職責,藉以瞭解其所屬裝備之妥
         善程度與保養修護效率。
      (二)裝備檢查種類區分如下:
         1.預防保養檢查:係裝備使用人或使用單位之技術官兵於使用
          前後,依各類裝備保養手冊執行有系統之定期保養檢查,進
          而排除故障、改進缺點、維持裝備妥善。
         2.主官裝備檢查:區分定期與不定期檢查兩種方式,由各級主
          官親自檢查,藉以瞭解裝備妥善狀況及修護效率。另各司令
          部及中央直屬部隊應自行訂定年度主官裝備檢查計畫,要求
          所屬各連、營、艦、中隊、大隊等單位(含比照)須依計畫
          週期實施檢查。
         3.高級裝備檢查:由各司令(指揮)部對其所屬部隊、廠庫、
          指揮部、地區後勤支援指揮部及專業工廠等單位,每年度採
          無預警方式實施之裝備檢查,並針對所屬之一級裝備保養檢
          查校閱,實施合格單位抽檢驗證,以落實裝備保養檢查機制
          。檢查範圍:包括各項裝備保養、各項設施維護實況抽測驗
          證以及現行有關政策法令之貫徹等。為免高級裝備檢查流於
          形式,對各項缺點,除應深入檢討原因,謀求改進外,並應
          追究缺失形成之責任。如有執行不當與不力者,均應嚴予查
          處。務求檢查與責任相結合,使檢查落實成效,並據以考核
          幹部辦理獎懲,於檢查完畢後,綜合研判彙整,將結果報國
          防部備查。
         4.特別檢查:含技術檢查、裝備鑑定及戰備檢查,以決定裝備
          妥善程度,供演習或作戰前研判戰力之參考。
      (三)裝備檢查實施要領如下:
         1.各級裝備保養檢查校閱,均應於年度各項演訓前執行完畢。
         2.每次檢查前,需確定檢查目的,針對所要求標準,選定適當
          檢查種類,充分準備後執行。
         3.各類型裝備必須隨時保持戰備狀態,檢查時依據裝備妥善標
          準判定缺點嚴重程度,以及檢查評分,不應著重表面之美觀
          (尤其嚴禁應付裝備檢查實施全面油漆、粉刷),而忽視實
          質之保養維護及可靠之妥善率。
         4.裝備檢查執行要領詳如附表一。
         5.裝備檢查以無預警之實況抽查驗證方式為主,書面資料督考
          為輔,以便獲得裝備真實使用狀況與戰備整備程度。
         6.裝備檢查應力求避免重複,可能時儘量合併實施。
         7.檢查資料須及時並確實加以綜合研判,根據研判結果,尋找
          缺點及形成原因,採取適當措施,予以糾正,並呈報上一級
          單位核備。
         8.保養維護,其最低標準應以達成當前任務為主,但須判斷未
          來任務需要,不斷研究提高,以達到最高標準。
         9.裝備操作、保養、檢查及修護應由完成訓練(接裝、兵科學
          校訓練等)、合格簽證或具相關證照人員全程在場督導或執
          行。
         10.執行裝備操作、保養、檢查及修護應依技術手冊及保修技令
          等文件,建立啟停步驟、保養需求卡或標準作業程序( SOP
          ),依步驟逐項檢查,並落實雙重檢查機制。
      (四)主官裝備檢查執行準據如下:
         1.軍團級主官每年對所屬旅級單位實施檢查一次。
         2.旅級主官分上、下半年對所屬營級單位實施檢查一次。
         3.營級以下單位主官每週親自主持及檢查;為加強各裝備檢查
          深度,應視裝備、系統現況啟動備便,並實施計畫保養實作
          驗證。因任務影響得延後執行,並記錄未執行原因,於當週
          視任務狀況補行檢查;旅級單位採無預警方式抽查,並將執
          行狀況記錄備查。
         4.各單位應依裝備特性(溫度、壓力等各項數值)擬訂主官檢
          查手冊,並依據手冊內容由主官、副主官與後勤部門主管分
          區同時檢查,以加強檢查深度及廣度。
         5.各級主官應排除各項外在因素依規劃期程實施檢查,瞭解單
          位裝備全般狀況、管制非妥善裝備修護進度及保養執行情形
          。
      (五)通用、專用裝備以及生產機器之檢查程序,由各司令部及中央
         直屬部隊視其特性自行訂頒實施。不屬各司令部及中央直屬部
         隊之單位,應就其業務性質,依據本作業規定之原則,協調有
         關業務支援之司令部及中央直屬部隊擬訂檢查程序辦理之。

  • [附表]
  • 附表一-裝備檢查執行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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