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後勤
中華民國93年8月3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國防部國勤軍整字第112021380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六點、第八點至第十一點、第十三點、第十六點至第十八點及第二點附件一、第七點附件二、附件三、第十八點附件四,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適用範圍:
      (一)國軍使用之各類制式與非制式手、步、機槍、衝鋒槍、信號槍
         、瓦斯槍、獵槍、火箭筒(發射器)、各式肩射(防空、反裝
         甲)武器、十字弓、刀械、狙擊鏡等輕、重兵(武)器、火砲
         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含陳列展示品清查管制)(如附件一)。
      (二)國軍使用之各類制式與非制式輕兵器彈藥、槍(手)榴彈、各
         口徑砲彈、火箭、飛彈、火藥、炸藥、雷管、導爆管、起爆器
         等爆材、發射藥、化學彈(煙幕、照明、催淚劑)、火工零附
         件暨空軍各型空用炸彈、海軍魚雷、水雷及干擾彈等。

  • [附表]
  • 附件一

  • [修正]

  • 三、權責區分:
      (一)國防部:
         1.政治作戰局:
          督導各單位械、彈庫儲及帳籍管理與警戒、衛哨人員安全調
          查及其參考基準執行情形。
         2.軍備局
          (1)負責督導、管制國軍自製彈藥產製作業。
          (2)各類彈藥意外事故肇因調查及技令、火工通報頒布。
          (3)國軍各型彈藥軍事投資建案籌獲進度管制。
         3.總督察長室:
          械、彈、爆材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管理紀律之督導及查察。
         4.法律事務司:
          (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法治教育之宣導及國軍法紀調查
           案件。
          (2)擔任現役軍人涉犯刑事案件之檢警聯繫窗口,並適時協處
           司法檢察機關軍事案件之調查。
         5.人事參謀次長室:
          執行專案任務有功或行政違失人員,後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
          及其施行細則、陸海空軍獎勵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本部專案
          獎勵核給基準表及專案獎勵績點審查核給及管制原則等規定
          配合審核辦理。
         6.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1)負責聯合作戰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
          (2)械、彈廠、庫整體安全防護與衛哨勤務督導。
          (3)管制械、彈廠、庫與友軍、地方憲警、消防等單位安全支
           援協定簽訂。
         7.後勤參謀次長室:
          (1)負責國軍彈藥政策指導策訂。
          (2)管制彈藥存量基準檢討修訂。
          (3)督導國軍彈藥補給、維保、未爆彈及廢彈處理相關管制作
           業。
          (4)國軍各單位與跨政府部門間及各軍種間械、彈調(借)撥
           (含比對鑑測、性能延壽、寄屯)之核定。
          (5)管制督導械、彈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廠、庫安全防護措施之
           建立、與維護。
          (6)械、彈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帳籍管制與督導。
         8.訓練參謀次長室:
          (1)國軍部隊訓練政策規劃與督導。
          (2)國軍年度訓練用需求彈藥申請,及督管軍種核配彈藥訓練
           施用推耗。
      (二)各司令部、憲兵、資通電軍指揮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
         部、中央單位及本部直屬單位:
         1.械、彈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存管、補保管理人員遴選、培訓、
          任用、督導與法治教育之宣導。
         2.執行有功或違失人員行政獎懲建議、審核及發布。
         3.械、彈廠、庫整體安全防護與衛哨勤務之策劃、督導及友軍
          、地方憲警、消防等單位安全支援協定簽訂。
         4.操課演訓紀律及攜出械彈管制工作之策劃與督導。
         5.械、彈廠、庫安全防護措施之建立、維護及督導。
         6.械、彈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帳籍管理、清查(點)與審核督導
          。
         7.械、彈庫儲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帳籍管理、清點與警戒、衛哨
          人員安全調查。
         8.械、彈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劫奪、盜賣、燬損、失竊、短少、
          外流案件調查、處理與違失責任檢討。
         9.彈藥存量檢討籌補(通用批號彈藥籌補由陸軍司令部辦理)
          、全壽期管理作業督管及資訊帳籍管理。

  • [修正]

  • 六、鑰匙管理:
      (一)基地(野戰)、單位軍械、彈藥室(庫)及械、彈、爆材主要
         組成零件庫之大門均應設置二道鎖,各門鎖備有二套鑰匙,一
         套由主官保管,另一套分別由留值清點官及安全軍(士)官或
         械、彈庫管人員各保管一把。
      (二)槍櫃鑰匙應由單位留值清點官保管。
      (三)各單位應加強宣導、管制禁止一人擁有械、彈室(庫)之全套
         鑰匙,並避免一支鑰匙可開啟數個鎖具,或可互換使用。
      (四)各單位主官或械、彈室(庫)保管人員所保管之鑰匙,應隨身
         攜帶或置於安全處所,不得任意交由他人使用或保管,且職務
         異動時,各單位應立即更換械、彈室(庫)鑰匙。
      (五)各單位得依實務作業需求,檢討鑰匙保管人員之規定,並呈報
         上一級主官。

  • [修正]

  • 七、械、彈、爆材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管理簿冊之建置:
      (一)各軍械、彈藥室(庫)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庫,應建置械、彈、
         爆材及其主要組成零件清點紀錄簿及人員及裝備進、出紀錄簿
         之管制簿冊(如附件二、三),確實管制登記,避免不法攜出
         。
      (二)各單位列管之武器,應依程式、數量,作成序號清冊,每月定
         期至主件裝備管理資訊系統核對帳目,並列印留存備查。
      (三)各單位應建立列管武器保管使用人員名冊,並應配合人員異動
         ,隨時修正,確保人槍相符。
      (四)各軍種得參照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業管之通用主件裝備資訊管理
         系統武器系統管理,檢討辦理有關列管武器帳籍核校細節之律
         定。。

  • [附表]
  • 附件二-(全銜)械、彈及其主要組成零件清點紀錄簿

  • 附件三-(全銜)軍械、彈室(庫)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庫人員暨裝備進、出紀錄簿

  • [修正]

  • 八、人員進出與械、彈、爆材及其主要組成零件清點、攜出入規定:
      (一)人員進出:
         1.不論任何時機或理由,進出軍械、彈藥室(庫)及其主要組
          成零件庫之人員,應由留值清點官及械、彈庫管人員督導,
          並按規定於人員及裝備進、出紀錄簿記錄備查(含單位主官
          、副主官及主管亦不得單獨進出)。
         2.執行械、彈清點人員每次清點時,應會同械、彈庫管人員(
          如休假及公勤不在營區時,應由奉核之代理人)及留值清點
          官陪同實施,並親自填寫各項紀錄,嚴禁由他人代為執行。
      (二)械彈進出:
         1.械、彈攜出、繳回,均頇在留值清點官監督下進行,械、彈
          庫管人員對進出之人員,均應確實管制,並於人員及裝備進
          、出紀錄簿記錄備查。
         2.械、彈庫管人員應對攜出、繳回之械、彈(含刺刀、槍機、
          彈匣等零附件)確實檢查,無誤後始可入庫歸還原處。
         3.各單位戰備部隊及一分鐘待命班之械彈攜出、繳回等管理作
          業得依實需,檢討納入作業規定。
      (三)清點原則:
         1.槍枝:應核對資訊帳籍及槍枝序號,依「採親眼所見、逐一
          清點」原則,清點槍枝及其零組件(如:槍機、擊針、彈匣
          、刺刀)、隨槍附件(如:備用槍管)。
         2.彈藥:依資訊帳籍核對彈藥批(序)號、彈種及數量,原封
          箱實施箱數清點及鉛封檢查,零頭箱逐顆清點。

  • [修正]

  • 九、維護保養械、彈、爆材及其主要組成零件應遵行事項:
      (一)由單位值星(日)官指定時間、地點集中實施,場地應遴選具
         備警監系統之處,但演訓、教召等營外操課期間必要之維護保
         養,不在此限。
      (二)領取武器裝備時,應先於人員及裝備進、出紀錄簿完成記錄備
         查,始由留值清點官會同械、彈庫管人員及安全軍(士)官實
         施領取。
      (三)保養期間值星(日)官,應全程監督,單位主官(管)負責督
         導,保養後械、彈庫管人員應對攜出、繳回之械、彈(含刺刀
         、槍機、彈匣等零附件)確實檢查,無誤後始可入庫歸還原處
         ,並於人員及裝備進、出紀錄簿完成記錄備查。
      (四)槍枝攜至保養場地時,先行實施槍枝及零組件清點、檢查,休
         息期間派遣槍前哨二員警戒監視,休息前後頇執行槍枝及零組
         件清點、檢查,保養結束後應再次實施槍枝及零組件清點、檢
         查。
      (五)槍枝入庫時由軍械庫管逐一清點、檢查槍枝及零組件,所有進
         入軍械室人員及入庫之槍枝型式、數量、時間、送繳人等,均
         頇登載於人員及裝備進、出紀錄簿之管制簿冊。
      (六)槍枝入庫後,留值清點官再次清點、檢查槍枝及零組件,並於
         械、彈、爆材及其主要組成零件清點紀錄簿記錄備查。

  • [修正]

  • 十、操課、演訓與射擊訓練使用械、彈、爆材及其主要組成零件應遵行事
      項:
      (一)操課、演訓時:
         1.械、彈庫管人員應先完成奉核文件(如上級或單位主官命令
          、課表、衛哨輪值表)審查後,再由留值清點官監督下開啟
          軍械、彈藥室(庫)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庫執行領取作業,並
          詳實填寫人員及裝備進、出紀錄簿。
         2.操課或演訓期間,械、彈、爆材應由個人隨身保管。
         3.課間休息時,督導官、值星(日)官或授課教官應先實施械
          、彈、爆材清查,及集中置於安全處所並指派二員以上之人
          員擔任槍前哨實施全程監管作業,休息前後頇執行彈藥及槍
          枝與零組件清點、檢查,操課後再次清點、檢查彈藥及槍枝
          與零組件,操課期間值星(日)官或授課教官全程監督,單
          位主官(管)負責督導。
         4.操課或演訓後,督導官、值星(日)官或授課教官應先於操
          課、演訓場地實施械、彈、爆材(含刺刀、槍機、彈匣等零
          附件)清查作業。入庫前,留值清點官及械、彈庫管人員,
          應再實施一次清查,並詳實填寫於人員及裝備進、出紀錄簿
          。
      (二)射擊訓練時:
         1.射擊前:
          彈藥軍(士)官應執行下列事項:
          (1)至彈藥(室)庫提領彈藥時,應以庫房內之磅秤對原封箱
           實施秤重;對零頭箱實施清點,經核對無誤後始得提領。
          (2)至靶場分發彈藥時,原封箱輕兵器彈藥開箱,應於攝錄影
           之環境下,由政戰幹部(或代理人)督導相關人員開箱點
           驗清點無誤後,始可分發。如發現短少時,應立即報告停
           止射擊,並全面檢查。如確實屬原封包裝短少,經單位主
           官及政戰主管(監察官)簽署,即依相關規定辦理核銷。
         2.射擊中:
          每梯次射擊後,靶場指揮官應即實施檢查、清點,確定彈殼
          數量相符後,始可繼續實施射擊。如射擊過程中發生彈殼無
          法尋獲情事,經單位主官及政戰主管(監察官)簽署,即依
          規定辦理核銷。
         3.射擊結束後:
          靶場指揮官應執行下列事項:
          (1)實施全面清點及靶場清理作業,避免未爆彈、訓練彈外流
           。
          (2)確實依據實際射擊狀況辦理彈藥報繳、除帳等帳籍核銷事
           宜。
          (3)會同政戰幹部(或代理人)清點實彈及空殼數量無誤後,
           始可離開靶場,返回駐地需再次清點數量無誤後入庫,並
           記錄備查。
         4.射擊餘彈、空殼應於當日繳回部隊自管彈藥庫,以達「日清
          日結」之要求,射擊階段任務結束後,三日內繳回陸軍地區
          支援指揮部彈藥庫,並由收撥雙方逐顆清點後辦理除帳。
         5.專業部隊(如工兵部隊、未爆彈處理小組、隊),由各單位
          依據實需檢討辦理。

  • [修正]

  • 十一、主官、管理、清點人員及安全軍(士)官交接時應遵行事項:
       (一)主官交接應執行下列事項:
          1.單位主官調職時,新任官及原任官應當面實施械、彈、爆
           材及其主要組成零件核校序(批)號、數量等清點作業,
           並會同幕僚主管、軍械與彈藥保管人等相關編組人員實施
           。清點無誤後,始得辦理移交手續。
          2.上級權責單位應派員全程監交,並記錄備查,以防流弊。
           連、營級以下,由主官全程監交;旅級以上,可授權由業
           管單位負責執行辦理)。
          3.清點前先行完成槍枝大部分解、逐槍陳展及零頭彈陳列,
           排列整齊。
          4.主官進入械彈室先檢查庫房防盜設施(鐵質門窗、槍櫃、
           槍架及交、直流警鈴等設備)、警監系統(作用正常、畫
           面清晰、無死角、全時錄影及存檔九十日以上),再依清
           點原則實施械彈清點,槍枝組裝後應再確認機件作動情形
           。
       (二)管理人員交接應執行下列事項:
          1.管理人員調職、退伍時,交接雙方應當面實施械、彈、爆
           材及其主要組成零件核校序(批)號、數量等清點作業。
           清點無誤後,始得辦理移交手續。
          2.單位主管應全程監交,並記錄備查,以防流弊。
       (三)清點人輪值交接應執行下列事項:
          如遇前清點人輪值期間有開啟槍架(櫃)取用械彈等情,於
          清點人輪值交接時由雙方共同入庫,逐槍(含主要組成零組
          件及刺刀)、逐彈清點;餘經錄影畫面或進出紀錄確認未提
          領械彈時,經雙方同意,得以帳籍及庫儲現有數量實施書面
          交接,並記錄備查。
       (四)軍械、彈藥室(庫)安全軍(士)官交接時,應對值勤使用
          之械、彈、爆材,詳實清點交接、簽名,並巡視營區械、彈
          、爆材室(庫)週邊;值勤中奉准繳回之械、彈、爆材及其
          主要組成零件,應立即登記及入庫。

  • [修正]

  • 十三、清點週期及執行層級:
       (一)基層連隊械、彈、爆材及其主要組成零件清點作業,由單位
          主官考核所屬軍、士官輪值(由軍種律定考核方式)定期清
          點及交接。械彈清點,採責任制,應秉親眼所見、逐一清點
          原則,確實逐槍(含主要組成零組件及刺刀)、逐彈清點,
          不得目視清點,並確認是否有贗品取代之情事。
       (二)以提領械彈即為清點之方式執行,清點週期如下:
          1.清點週期:區分定期清點及不定期清點;定期清點應配合
           每月主官裝備檢查至少實施清點一次。不定期清點於每次
           械彈領用繳回後即針對所領用繳回械彈之槍櫃、彈藥箱實
           施全數清點。
          2.定期清點週期,由各單位依部隊特性(如部隊、機關、學
           校、廠庫等)自行律定。
          3.不定期取槍時(如營區自衛戰鬥演練、裝備保養檢修等)
           ,於槍枝繳回時機清點一次。
       (三)營級以下單位之正、副主官(管)等人員,每月應輪流對所
          屬單位械、彈、爆材及其主要組成零件至少實施清點一次,
          另考量海鋒大隊、高山偏遠站台及防空部隊所屬單位等部隊
          及駐地特性,由軍種統一核定清點週期。
       (四)聯兵旅級(含比照)每季應對所屬單位械、彈、爆材及其主
          要組成零件實施抽點。
       (五)軍團級(含比照)每半年應對所屬單位械彈及其主要組成零
          件實施抽點。
       (六)司令部及憲兵指揮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含比照),每年應
          對所屬單位械彈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實施抽點。
       (七)基地(野戰)專業械、彈庫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庫有關清點週
          期作法,各單位應檢討具體作法,納入作業規定。
       (八)聯兵旅級(含比照)以上幕僚單位,得指定其直屬勤務部隊
          負責械彈清點,或由主官(管)清點輪值中納入幕僚業務主
          管,配合械、彈庫管人員併同輪值清點。另聯兵旅級(含比
          照)以上幕僚單位如有將械彈交付直屬勤務部隊清點時,軍
          團級(含比照)應對聯兵旅級(含比照)以上幕僚單位械彈
          每季抽點一次。
       (九)每月械彈清點輪值表頇簽奉單位主官(管)核准,若有異動
          、差勤無法親自執行時,應簽奉單位主官(管)核定調換。
          如因臨時任務不及完成調換單簽核時,應先向單位主官(管
          )報告,並於當日完成調換單之補呈。
       (十)不定期:各級單位應配合國家重大慶典、國軍重大演訓(任
          務)及對轄屬單位主官交接、業管人員交接、作業人員生活
          舉動異常狀況等,實施不定期清點,俾先期防堵不法。
       (十一)各級單位配合定期清點時機,落實一級督導一級管制,並
           依本要綱及相關規定,嚴加查察所屬單位執行情形。
       (十二)械、彈、爆材及其主要組成零件清點之週期、輪值及幹部
           之階級、年資等限制,各單位得依實需及軍種特性,自行
           檢討納入作業規定。

  • [修正]

  • 十六、失竊、遺失、短少、劫奪及災損等危機之處理:
       (一)失竊、遺失、短少:
          1.單位發生械、彈、爆材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失竊、遺失、短
           少事件時,應依據國軍軍(風)紀事件反映規定表及國軍
           安全狀況掌握反映與處理實施規定辦理,並確保現場完整
           性,迅速將事件發生內容(人、事、時、地、處理概況及
           建議意見)分循反映五管道(主官、主管、戰情、監察、
           保防)及後勤系統據實回報,不可藉故推諉隱瞞。
          2.國軍械、彈、爆材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外流之個案,由國防
           部軍備局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指派技術人員前往現地(或
           當地警察局)鑑識。如係專用彈藥部分,則由各軍種派員
           前往處理,並將鑑定結果循後勤管道回報。
          3.各級業管部門對單位失竊之械、彈、爆材及其主要組成零
           件,無論尋獲與否,應建立檔案專卷列管,並配合專案小
           組賡續查察。
       (二)劫奪:
          1.各單位帄時應加強安全預警情資蒐處及諮詢員之遴佈,掌
           握機先。
          2.情治單位獲悉有陰謀不法份子非法集合或聚眾滋事之可疑
           跡象時,應迅速通報地區內械、彈、爆材及其主要組成零
           件廠庫加強戒備,並協調地方檢警機關疏處。
          3.各單位對劫奪械、彈、爆材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企圖明顯之
           民眾,應採取適當防衛措施,必要時得加以驅離,如係現
           行犯並得以逮捕並移送憲警機關。
       (三)災損(火災、水災、地震、爆炸):
          各單位凡遇火災、水災、地震等不可抗拒之災害,致保管之
          械、彈、爆材及其主要組成零件損失時,受損單位應於事件
          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立即將損失品量逐級回報聯戰中心核
          備,並依作業規定報請核銷。

  • [修正]

  • 十七、械、彈、爆材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之安全防護:
       (一)庫房安全:
          1.各單位之軍械、彈藥室(庫)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庫應設置
           於便於監視、管理、防護及取用之處,門窗應加裝鐵柵(
           網)、防盜設備與裝設交、直流警鈴及警監視系統,並由
           安全士官或值勤人員每日巡查設施妥善狀況,及記錄備查
           。
          2.各式槍枝(含主要組成零組件及刺刀)應以輔助或固定設
           施(如:槍櫃、槍架)上鎖管制,不可於上鎖狀況下取出
           。
          3.各單位應強化軍械、彈藥室(庫)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庫週
           邊道路之障礙阻絕、警戒監視(含夜間照明設施)、消防
           、避雷、通信連絡與警報信號等安全設施(備)。
          4.各單位之軍械、彈藥室(庫)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庫內、外
           、屯儲保養區域應裝設警監系統,畫面應能監管各大門人
           員進出、械、彈、爆材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儲存、清點及保
           養情形,不得有死角。
          5.各單位之安全士官或值勤人員應全時監看軍械、彈藥室(
           庫)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庫內、外、屯儲保養區域之警監系
           統,並錄影存檔九十日以上。遇故障即依國軍後勤設施機
           敏處所警監系統管制作業規定,依時限回報及修復,並檢
           討增加巡查頻次等監管作為。
          6.各測考中心、聯訓基地(含兵科基地),提供進訓部隊進
           駐之營舍,其軍械、彈藥室(庫)之鐵質門窗、警監系統
           、槍櫃(架)及交、直流警鈴等相關防盜設備,由各測考
           中心、聯訓基地負責裝設,供進訓部隊使用,不得要求進
           訓部隊自行攜帶。
       (二)衛哨配置:
          1.現有武器(除戰備及衛哨勤務必需之槍械外)應集中儲存
           於軍械室(庫),並指派警衛人員監護、管制。
          2.各單位應依營區環境、兵力、庫房設施等因素全面考量,
           重新調整衛哨位置及巡查路線及方式,並律定各巡查人員
           職掌,以確保庫房安全。
       (三)各單位執行械、彈、爆材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運輸作業之前、
          後應指定軍、士官幹部管制,並實施攜行裝備清點作業,確
          保運輸前、中、後數量無誤,避免遺落情事。有關運輸安全
          管制措施等規定,得依兵工彈藥安全手冊及國軍後勤作業安
          全頇知辦理,並區分下列方式執行:
          1.公路運輸:
           (1)公路運輸作業時,應派遣專業安全軍、士官及武裝警衛
            全程隨車押運,並視需要協調憲、警支援車隊前導及警
            衛安全。
           (2)公路運輸之械、彈、爆材及其主要組成零件應分車運補
            。另載運有彈藥、火、炸藥之車輛,除駕駛、押車人員
            外,嚴禁乘載其他人員及易燃物品。但運有少量無火、
            炸藥類之輕兵器彈藥者,不在此限。
          2.鐵路運輸:
           (1)鐵路運輸作業時,應依鐵路軍事運輸條例等規定或逕洽
            交通路鐵路局配合運輸作業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2)鐵路運輸之械、彈、爆材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如屬易燃
            或易爆性者,禁止通過臺北市地下鐵路區段。但戰備集
            運時期得依據動員令辦理解禁。
          3.船艦運輸:
           船艦運輸作業時,應依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訂頒之海軍艦船
           暨軍租商(機)漁船聯檢作業規定辦理。
          4.航空運輸:
           (1)航空運輸作業時,應佈署地面安全警衛及相關防護設備
            ,械、彈、爆材及其主要組成零件應分機運輸,且應派
            遣專業安全軍、士官全程隨機押運。
           (2)航空運輸之械、彈、爆材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如屬高敏
            感性及危險性之火、炸藥,應先期完成安全防護措施,
            俟報部核准後,始得執行空運。
       (四)有關各械、彈主要組成零件庫之安全防護,由各軍種、中科
          院、生產製造中心等單位,依特性自訂。
       (五)為強化人員法紀觀念與守法精神,軍團級以下單位,應定期
          實施械彈管理示範觀摩,以杜絕官兵僥倖心態:
          1.執行重點:應包含械彈爆材管理作業規定、常犯缺失態樣
           、近年案例宣導等要項,以強化各級督管、補保及存管人
           員本職學能及律定標準作業程序。
          2.為強化官兵法紀觀念與守法精神,應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陸海空軍刑法及本要綱等法規摘重納案宣導,以收
           成效。

  • [修正]

  • 十八、獎懲:
       (一)獎勵部分:
          1.主官(管):年度、任職期間單位械、彈、爆材(含其主
           要組成零件及帳籍)管制良好,無外流、失竊案件,且經
           本部檢查,無發現單位有重大缺失或執行不力等情事者,
           得依國軍械彈管理優良獎勵基準(如附件四)檢討議獎。
          2.業管參謀:年度、任職期間負責執行械、彈、爆材(含其
           主要組成零件及帳籍)管制良好,無外流、失竊案件,且
           經本部檢查,無發現單位有重大缺失或執行不力等情事者
           ,所屬單位得依國軍械彈管理優良獎勵基準檢討議獎。
          3.管理人員:年度、任職期間執行械、彈、爆材(含其主要
           組成零件及帳籍)管制良好,無外流、失竊案件,且經本
           部檢查,無發現單位有重大缺失或執行不力,所屬單位得
           依國軍械彈管理優良獎勵基準檢討議獎。
          4.本部及各司令部、指揮部(含比照),於年度辦理各項表
           揚(如莒光楷模、補給、保修楷模等),得將從事械、彈
           補給、保修人員(含官、士、兵)納入員額檢討。
       (二)懲罰:
          1.械、彈、爆材(含其主要組成零件)管制發生外流、失竊
           案件,或經本部檢查,發現單位有重大缺失或執行不力情
           事者,單位主官(管)及管理人員,均依國軍各單位督導
           及管理械、彈失職人員懲罰基準(如附件五)懲罰。
          2.各單位執行一級督導一級所見屬本部對國軍各單位督導及
           管理械、彈失職人員懲罰規定所列違失以外之一般性違失
           ,經單位審酌行為人違失情節,認有懲罰必要者,得依陸
           海空軍懲罰法相關規定懲罰。
          3.械、彈、爆材(含其主要組成零件)管理作業,如發現管
           理及作業人員有疏責者,如支領修護、彈藥獎金等各類獎
           金,應依獎金核發規定,減發或停發獎金。倘肇生工作安
           全事故,造成人員財物損傷,除應檢討違失人員責任,並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檢討執行懲罰。

  • [附表]
  • 附件四-國軍械彈管理優良獎勵基準

  • 附件五-國防部對國軍各單位督導及管理械、彈失職人員懲罰基準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