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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後勤
中華民國89年8月17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國防部國勤後管字第112031830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一點至第十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適用範圍:
      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部隊(以下簡稱
      各單位)列管屬國軍營繕工程教則規定之一般後勤設施生活營舍、房
      建物及相關附屬設施。

  • [修正]

  • 三、權責劃分:
      (一)本部:編報施政計畫爭取預算、核定各單位需求計畫、年度餘
         款報繳之檢討、分配及督導考核各單位作業執行成效。
      (二)本部一級單位:負責編報年度需求計畫、策訂單位房屋及設施
         修繕維護規定、督導考核所屬單位作業執行成效及核定細部工
         作計畫,並依權責編成地區級單位。
      (三)地區級工程由地區級編成單位採資源共享、集中作業方式,對
         所屬及支援單位,統籌辦理年度各項房屋及設施修繕維護工程
         計畫編製、招標與監造作業。

  • [修正]

  • 六、預算分配與運用:
      (一)房屋及設施修繕維護費區分為單位級、地區級預算及緊急或災
         害準備,各單位得依任務需求彈性調整。但應以地區級之計畫
         性工程為優先考量。
      (二)預算分配額度原則如下:
         1.單位級預算(經常性維護):各單位獲分配年度房屋及設施
          修繕維護費總額度百分之二十以下。
         2.地區級預算(計畫性修繕維護):各單位獲分配年度房屋及
          設施修繕維護費總額度百分之七十以上。
         3.緊急或災害準備預算:各單位得控管獲分配年度房屋及設施
          修繕維護費總額度百分之十以下,作為災損、危安因素之緊
          急需求整修。
      (三)工程管理費應隨案編列;預算未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之工程,不
         予編列。
      (四)房屋及設施修繕維護作業應採五年兵力整建計畫精神,本前瞻
         性及長期性著眼,以整修如新為目標,作整體規劃,以為施政
         計畫之依據,並依集中預算,重點整治及一次性需求檢討執行
         之方式,以營區或建物為單元,全面檢討修繕項目。
      (五)已依小營區併大營區及三軍共駐營區原則檢討移管釋出(含空
         置及調節營區)及未來規劃投資新建之營區,不作重大投資;
         新建成營區及已完成整體整修營舍,除基本定期維護、檢查項
         目及依法令規定之應辦事項外,五年內不得重複投資修繕。
      (六)各單位應貫徹計畫等預算精神,確實依整體規劃期程檢討修繕
         需求,配合年度預算規劃及施政計畫時程,採滾動式檢討,依
         序挹注辦理。
      (七)各單位年度計畫性工程執行案核定及發包後所產生之標節餘款
         ,應依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調整管制作業規定辦理。

  • [修正]

  • 七、需求計畫之核定與執行:
      (一)計畫核定:
         1.年度執行中地區級之工程預算總額度修訂幅度未達百分之二
          十者,由單位自行核定;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報各司令部
          、指揮部核備並敘明理由。
         2.預算未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之房屋及設施修繕維護項目,由具
          主計編制之單位管制預算,營區指揮官統一規劃、執行。但
          三軍共駐營區者,應由實際駐用單位負責執行。
         3.預算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之房屋及設施修繕維護項目,由地
          區級單位統籌代辦需求檢討、計畫編製、履約及驗收。但代
          辦單位屬同一軍種者,得授權該代辦單位執行及驗收。
      (二)計畫執行:
         各單位應依國軍財物、勞務採購計畫核定及工程類採購案招標
         權責區分規定辦理採購作業。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小額採購)得免核定詳細工作計畫,並得不經公告程序,逕
         洽廠商採購,及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其作業由單位級設施維
         護部門辦理。

  • [修正]

  • 十一、各單位房屋及設施管理應注意事項:
       (一)設施修繕維護情況,連級每日、營級每週、旅級每月、軍團
          級每季、各司令部、指揮部每半年檢查一次,各單位並得視
          情況增加檢查次數。各單位檢查結果應完成紀錄,呈報權責
          長官核定後備查。
       (二)所屬營區之房屋及設施應妥善維護、運用,除有牴觸法令或
          影響安全、使用功能外,不得任意更改。
       (三)儘速依法處理無運用計畫之空置營區(舍)及註銷之營舍,
          並函請水電公司於停水、電當日前完成斷水、斷電措施,以
          節約經費。
       (四)設施修繕維護預算應優先用於危安、人員生活設施改善及老
          舊電力系統維護或修繕等項目,五年內不得重複投資。但定
          期維護檢查項目或依法令應辦理事項,不在此限。
       (五)尚未整建之營區,得以營區為單元,全盤檢討修繕項目,採
          一次性需求檢討執行,以獲得整體改善效果。
       (六)營區整併或移交可能減少或不再使用之營舍,不再投資整修
          ,避免浪費預算。
       (七)嚴格要求各級作業人員確遵作業紀律;監辦人員充分發揮功
          能,以達分權制衡及依法行政。

  • [修正]

  • 十二、一般規定:
       (一)單位級:
          1.以營區為單元,依據預算撥付期程及權責單位核定之工作
           品項,依國軍採購作業規定採購或至大賣場辦理採購。未
           納入統一採購需求,且屬小額採購者,得以小額採購方式
           辦理。
          2.突發性之緊急更換設施(備)需求,且屬小額採購範疇者
           ,得由營區駐用單位先行報請權責長官核定後,就近採購
           所需之材料與零件。但應於七日內,檢附發票(單據)及
           完工前中後照片,向隸屬經費管制單位結報。
          3.無法自行辦理或法令規定頇由法定合格人員施工之修繕、
           維護項目,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招商維修。
          4.為提升執行效率,各單位得依單位特性訂定相關授權與採
           購作業規定。
       (二)地區級:
          1.各單位需委託其他軍種或軍備局工營中心等地區級單位代
           辦之案件,詳細工作計畫應由代辦單位核定及執行;委辦
           案預算支付,由委辦單位辦理,並依工程管理費代辦單位
           百分之七十,委託單位百分之三十之比例分配。
          2.水電、空調等專業維護,原則得以營區為單位,委商辦理
           或委請軍備局工營中心協助辦理。
          3.各單位災損、危安及突發性設施整修需求,得由各單位依
           規定編製、核定詳細工作計畫、辨理採購作業後,先行檢
           討緊急準備預算及調整需求優先順序支應,並依規定辨理
           履約及驗結作業。
          4.各單位應依任務情形,及配合地區級工程設計需要,提前
           集中作業及實施在職訓練後,選派合適人員擔任地區級計
           畫編製作業之任務編組人力,以提升計畫品質。
          5.辦理專業技術性、複雜性,如高壓電力系統、空調設備、
           消防系統等案件,地區級專責單位規劃、設計、監造能力
           不足時,得視需求委請軍備局工營中心或依規定公開徵選
           專業廠商辦理。
          6.受限人力現況無法編成地區級單位者,得由所在地區之陸
           、海、空軍及軍備局工營中心北、中、南工程處全權負責
           辦理。
       (三)各單位應依國軍不動產管理教則規定,及營產圖籍資訊,建
          立詳實之營區房屋及設施現況基本資料、預算、執行、整修
          (建)成果等資料,納入資訊系統管理。
       (四)各單位應配合集會時機,邀集各級主官(管)、工程及採購
          業務之相關承辦人員,宣導發生弊端之工程、採購案及預算
          不當使用之案例,俾達警惕之效。
       (五)各單位應配合年度需求,選派適員參加國軍工程專業講習或
          定期辦理房屋及設施修繕相關講習訓練,置重點於政府採購
          法、品質管理、職業安全衛生、水土保持及本部採購作業規
          定等,以加強作業人員本職學能,落實人才培育與提昇作業
          品質。
       (六)房屋及設施修繕維護作業得依單位特性、需求狀況及預算額
          度等委外辦理,以減輕基層採購及工程負荷,但地區級單位
          仍應建立計畫審查能量,並於契約中詳細律定技術服務廠商
          之專業人員學經歷、年資、證照等條件及作業執行不力或錯
          誤之罰則,嚴格管制承商配合單位辦理年度各項設施修繕工
          程計畫與執行。
       (七)本部一級單位應參考已執行之房屋及設施修繕維護彙總案件
          ,繪製訂定修繕標準圖、材料規格電子檔案,供下級及單位
          參考。

  • [修正]

  • 十三、計畫管考:
       (一)督導考核:
          1.各司令部、指揮部應訂定房屋及設施修繕維護管考計畫,
           定期考評所屬單位相關作業執行成效。
          2.本部應於每年度對各單位實施督導考核,依規定對執行成
           效優良或缺失單位辦理獎懲。
       (二)各單位應配合月分配期程,管制於目標執行年度前十個月完
          成房屋及設施修繕維護需求通盤檢討及需求計畫核定作業。
       (三)各單位應於執行年度前一個月內核定執行作業節點管制表,
          明定各計畫之規劃設計、詳細工作計畫核定及招、決標等作
          業時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個案,應管制於前一年度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完成決標;計畫性工程,應管制於當年度三月三
          十一日前完成決標,俾作為督導考核依據。
       (四)各房屋及設施修繕維護案,均應於年度結束前執行完成;如
          因特殊事由頇跨年度執行者,應依規定完成預算保留程序。
       (五)各單位應於每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彙總上一年度所屬單位
          設施維護執行成效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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