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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後勤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國防部國通軟資字第112032245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第七點、第十點及第五點附件一、附件二;增訂第六點附件八,原第七點附件八移列至第七點附件九,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帳號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軍網人員帳號:個人可自行於國軍電子郵件系統線上申請,審
         查完成、賦予帳號後,立即啟用。
      (二)軍網專案帳號:由各單位彙整所屬申請表(如附件一),並經
         國防部聯參或司令部、指揮部、學校初審後,函轉通次室複審
         ,核准後賦予帳號。
      (三)軍網席位帳號:由各單位彙整所屬申請表(如附件二),並經
         國防部聯參或司令部、指揮部、學校審查,申請國軍電子郵件
         系統需函轉通次室複審,於核准後賦予帳號。
      (四)專網演訓帳號:由各單位實際需求按申請流程(如附件三)向
         通資次長室提出申請(格式如附件四),核准後賦予帳號,續
         由各用戶憑證註冊中心辦理製卡作業。
      (五)民網個人帳號:由個人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五),並經國防部
         聯參或司令部、指揮部、學校初審後,函轉通次室複審,核准
         後賦予帳號(流程如附件六)。
      (六)民網單位帳號:由業務需求單位(部門)填具申請表(如附件
         五),並經國防部聯參或司令部、指揮部、學校初審後,函轉
         通次室複審,核准後賦予帳號(流程如附件六)。

  • [附表]
  • 附件一-國軍電子郵件系統「軍網專案帳號」申請表(範例)

  • 附件二-國軍電子郵件系統「軍網席位帳號」申請表(範例)

  • 附件三-國軍戰演訓電子郵件系統帳號作業申請核准流程

  • 附件四-國軍戰演訓電子郵件系統帳號申請表(範例)

  • 附件五-國軍民網公務電子郵件系統帳號申請表

  • 附件六-民網電子郵件系統用戶管控系統申請核定流程

  • [修正]

  • 六、帳號與密碼管理原則如下:
      (一)軍網人員帳號、軍網專案帳號及軍網席位帳號:設置長度須介
         於二至十六個字元,第一個字元必須是小寫英文字母,其餘字
         元之組成只允許小寫英文字母、數字和底線(_)。
      (二)專網演訓帳號:演訓環境代碼(cexe)+帳號首碼(二碼)+
         帳號屬性(一碼)+流水號(三碼),合計十碼組成,帳號 @
         後為演習網域名稱(如附件七)。
      (三)民網個人帳號、民網單位帳號:設置長度須介於二至十六個字
         元,第一個字元必須是英文字母,其餘字元之組成只允許英文
         字母、數字和底線(_)。
      (四)使用者配合系統要求定期(不得超過九十日)更改密碼一次,
         密碼應妥慎保管,並不得將帳號轉讓他人使用。
      (五)專網演訓帳號經審查核准後,統一建置且賦予初始密碼,系統
         應要求使用者依密碼複雜性規則立即更換密碼,使用者應妥善
         保管帳號密碼,嚴禁沿用初始密碼。
      (六)軍網人員帳號、密碼遺失時,得透過國軍電子郵件系統網頁「
         線上個人帳號查尋」及「忘記密碼」功能,經輸入個人資料並
         驗證無誤後,由系統自動回復相關資訊。
      (七)民網個人帳號、軍網專案帳號及軍網席位帳號使用者如忘記帳
         號或密碼時,應向郵件系統管理單位資訊人員通報,由管理人
         員於核對申請資料無誤後,告知帳號並協助使用者辦理密碼變
         更。
      (八)專網演訓帳號使用者忘記密碼時,應透過其他席位郵件或以電
         話通知各權責單位業管人員登錄管制後,由業管人員協助辦理
         密碼重設作業。
      (九)各單位發現帳號或密碼遭非法定人員使用或有保密安全之虞情
         形時,應立即通知郵件系統管理單位登錄管制,並循國軍電腦
         緊急應變中心(MCERT)事件通報機制逐級回報。
      (十)軍網人員帳號於使用者退伍當日自動停用,為避免人員交接疏
         漏,將由系統保留九十日,期滿後未申請繼續保留,自動刪除
         帳號。
      (十一)軍網專案及軍網席位帳號逾六十日未登入,即由系統自動刪
          除帳號,避免無效帳號造成資源浪費;遇有需求應重新申請
          。
      (十二)軍網專案及軍網席位帳號管理人員異動,應使用該帳號寄送
          異動資料至郵件系統管理員帳號,並經郵件系統管理員確認
          後無誤後,始辦理資料更新。
      (十三)民網個人帳號及民網單位帳號逾一百八十日未登入,將由系
          統自動予以停用並保留一年,期滿後未申請繼續使用,則自
          動刪除,並於每半年清校現有民網帳號造冊列管。
      (十四)個人軍網帳號以一組為限,不得有多組帳號。
      (十五)人員離退後因故復職者,於軍、民網個人帳號自動刪除前,
          得由權責單位檢附相關證明,函送通次室審查核准後,恢復
          使用帳號;帳號不需使用者,亦得函文註銷。
      (十六)國軍電子郵件系統,限軍網專案帳號、軍網席位帳號及與部
          外單位有公務聯繫需求之特定軍網人員帳號,得開通夾檔傳
          輸功能。
      (十七)前款帳號,由各單位彙整所屬申請表(如附件八),並經國
          防部聯參或司令部、指揮部、學校審查,函轉通次室複審,
          核准後開通夾檔傳輸功能;另後續各單位須定期每月清校核
          准名單。

  • [附表]
  • 附件七-專網演訓電子郵件系統帳號配賦規則

  • 附件八-國軍電子郵件系統「軍網郵件帳號」夾檔傳輸功能開通(異動)申請表(範例)

  • [修正]

  • 七、國軍各系統研發或管制單位,於業管之系統(如:差假管理、會議室
      申請等行政管理系統)有寄送郵件需求時,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九
      ),送所屬電子郵件系統管理單位審查,並經核准後,始得運用郵件
      系統執行郵件轉送。國軍民網公務電子郵件系統不提供前項郵件系統
      執行郵件轉送功能。

  • [附表]
  • 附件九-國軍電子郵件「郵件轉寄功能申請」申請表(範例)

  • [修正]

  • 十、傳輸管制如下:
      (一)國軍電子郵件系統與國軍戰演訓電子郵件系統之資料傳遞及檔
         案傳輸管制:
         1.限傳輸一般公務機密以下資訊,並應使用國軍加解密軟體予
          以加密。
         2.機密級資訊,應使用國軍電子憑證系統簽章加密或加裝國家
          安全局(以下簡稱國安局)核發或認可之通信、資訊保密裝
          備或加密技術傳輸。
         3.極機密級資訊,應使用國安局核發或認可之通信、資訊保密
          裝備或加密技術傳輸。
         4.應於核准之特定電腦(IP)使用電子郵件系統夾檔傳輸。
      (二)國軍民網公務電子郵件系統僅限部外事務聯繫使用,嚴禁公務
         家辦、轉發機敏資訊。
      (三)郵件系統管理單位應將下列事項列為稽查重點:
         1.在網路上散播含色情文字、圖片、影像、聲音之郵件。
         2.未使用國軍加解密軟體加密,傳輸一般公務機密以下資訊。
         3.未使用國軍電子憑證系統簽章加密或加裝國安局核發或認可
          之通信、資訊保密裝備或加密技術,傳輸機密級或極機密級
          資訊。
         4.未經奉核,發送大量垃圾信、郵件炸彈、廣告信、病毒郵件
          。
         5.利用不正當管道竊取他人郵件帳號及密碼,以及郵件存取權
          限之行為。
         6.任何干擾郵件系統網路運作或違反郵件系統使用目的之行為
          。
      (四)郵件系統管理單位稽查結果有前款各目情形之一者,移請權責
         單位依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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