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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主計財務
中華民國61年11月8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70000138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軍費生,於報到時應填具入學志願書。
    前項入學志願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軍費生姓名、系級。
    二、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開始年月、年限。
    三、志願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
    四、違反約定應償還公費待遇與津貼之條件及核計基準。
    五、自願接受執行約定。
    六、法定代理人與保證人對軍費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負連帶賠償責任。
    七、填具入學志願書日期。
    各學校應將軍費生名冊及入學志願書等相關文件妥善保存。

  • [修正]
  • 第六條

    軍費生自入伍、入學之日起,軍事學校自費學生自經核定轉為軍費生之日起,受領公費待遇
    及津貼,至畢業或核定轉學、退學、開除學籍、輔導轉學或停止發給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前一
    日止,並以在學修業期間為限。
    軍費生休學者,自休學生效之日起,至復學生效之前一日止,停止發給公費待遇及津貼。但
    因公受傷休學者,仍發給津貼及健保補助費。

  • [修正]
  • 第七條

    軍費生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如下:
    一、依招生簡章所定之修業期限,完成學業。
    二、預備學校國中部學生畢業後,應考入預備學校高中部就讀;預備學校高中部學生畢業後
      ,應考入軍事學校正期班、專科班就讀。
    三、軍事學校畢業任官後,應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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