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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基金設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
集人,由本部副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常務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政治
作戰局局長、戰略規劃司司長、法律事務司司長、主計局局長、軍備局局長,及內政部、
財政部、法務部、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等機關(單
位)代表組成。
本會依會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並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專家學者代
表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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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置執行長一人,由本部政治作戰局副局長兼任,副執行長二人或三人
,由本部相關單位或其他相關機關人員派兼,並設綜合企劃組、監察組、主計組、法律事
務組、資產及營建管理組等作業單位;所需人員,由本部調派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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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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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之二
本基金之資金,得與本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或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以計息
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程序,由本部另定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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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主計財務
中華民國86年6月24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1030200540A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條之二、第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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