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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主計財務
中華民國86年7月26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1120200446A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一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其他短期票券。
    前項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之發行公司,應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
    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
    前項規定之一定等級,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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