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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主計財務
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國防部國勤軍整字第1100234495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權責區分(國軍軍品及軍用器材各機關(單位)權責劃分表如附錄二
      ):
      (一)國防部資源規劃司:
         為國軍國有財產主管單位。
      (二)國防部主計局:
         為軍品及軍用器材會計帳務機關。
      (三)國防部戰略規劃司:
         1.國軍各級部隊組織編制與裝備配賦核議。
         2.編裝資訊系統之建立與管理。
      (四)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
         為後備部隊編成所需軍需物資、軍事運輸動員及專屬動員設備
         與設施的管理單位,並負責配賦基準審訂與建案審查。
      (五)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1.為軍事教育訓練裝(設)備(不含兵科學校)的管理單位,
          並負責配賦基準審訂與建案審查。
         2.為人事勤務(含軍墓勤務)的管理單位,並負責配賦基準審
          訂與建案審查。
         3.督導軍事教育訓練裝(設)備(不含兵科學校)裝備管理。
         4.督導人事勤務(含軍墓勤務)裝備管理。
      (六)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
         1.為情蒐(含電偵、氣象、測量、特種作戰監視、特殊偽裝及
          偵察)裝備的管理單位,並負責配賦基準審訂與建案審查。
         2.督導情蒐(含電偵、氣象、測量、特種作戰監視、特殊偽裝
          及偵察)裝備」管理。
      (七)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1.為核子、化學與生物防護裝備管理單位,並負責配賦基準審
          訂與建案審查。
         2.為後備部隊編成所需各類武器裝備的管理單位,並負責配賦
          基準審訂與建案審查。
         3.督導核子、化學與生物防護等類裝備管理。
         4.督導後備部隊編成所需各類武器裝備等類裝備管理。
      (八)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
         1.為通信電子裝備、資訊戰裝備、 C4ISR裝備及電戰裝備(不
          含 C4ISR裝備)的管理單位,並負責配賦基準審訂與建案審
          查。
         2.督導C4ISR裝備、資訊戰裝備等二類裝備管理。
      (九)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1.依據各管理機關(單位)列管之軍品及軍用器材,彙整各類
          軍品及軍用器材資訊帳籍,定期、不定期或專案提供管理單
          位管制、查核使用。
         2.督導兵工裝備、工兵裝備、經理裝備等三類裝備及戰備補給
          品管理。
      (十)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1.為政治作戰裝備(含遂行政治作戰、心戰)的管理機關,並
          負責配賦基準審訂與建案審查。
         2.督導政治作戰裝備(含遂行政治作戰、心戰)裝備管理。
      (十一)國防部軍醫局:
          1.為軍醫裝備(含軍醫院之醫療裝備、衛材、生物毒害衛勤
           醫療)的管理機關,並負責裝備配賦基準審訂與建案審查
           。
          2.督導軍醫裝備(含軍醫院之醫療裝備、衛材、生物毒害衛
           勤醫療)裝備管理及醫療裝備修護所需另件管理。
      (十二)國防部軍備局:
          依據軍品及軍用器材定義,鑑濾所屬單位之軍品及軍用器材
          ,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覈實管理。
      (十三)國防部參謀本部訓練參謀次長室:
          1.為訓練裝備(含模擬器)、兵科學校軍事教育訓練裝(設
           )備的管理單位,並負責配賦基準審訂與建案審查。
          2.督導訓練裝備及兵科學校軍事教育訓練裝(設)備管理。
      (十四)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
          為各類軍品及軍用器材之經管機關,負有該機關所有軍品及
          軍用器材之料帳、保管、處理責任。

  • [附表]
  • 附錄二-國軍軍品及軍用器材各機關(單位)權責劃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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