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主計財務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國防部國辦史編字第1110066926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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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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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支出憑證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案經審查核定,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
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報經本部業管單位審核無誤後,送本部
主計室辦理經費撥款及結報。
(二)受補助捐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檢附收支清單結報,並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供本部審核
作成相關紀錄。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捐助者,應列明
各機關實際補助捐助金額。
(三)受補助捐助經費於補助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
捐助比例,併同補助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於年
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繳回。
(四)受補助捐助單位會計憑證存管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1.會計憑證應於指定處所妥為存管,並依會計年度分類存管與
繕造清冊,以利保管及檢(清)查作業。
2.應至少每月檢查存管情形,另於年度終了時,針對前一年度
會計憑證實施清點,前開檢查及清點狀況均須記錄備查。
3.各類會計憑證之保存及銷毀應依相關法規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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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助捐助對象應檢附收支清單及領據,依會計法規辦理經費結報
,並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
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