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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主計財務
中華民國88年1月25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國防部國主財會字第108000359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六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本規定支給對象為國軍各級人員,因任務事實需要,事先經單位核定,並按附表一至三
      格式及標準,核實列報。但文職人員或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各職類聘雇人員,依各機關加
      班費支給要點或勞動基準法規定支領超時工作加班費者,不得報支。

  • [附表]
  • 附表一-誤餐費申請表

  • 附表二-國軍人員誤餐費及夜點費表

  • 附表三-誤餐、夜點費證明冊

  • [修正]
  • 六、各單位得參照本規定範圍內另訂補充規定實施管制,並切實嚴格執行審核,不得有下列
      情事:
     (一)申請事由浮濫,未具體闡述所執行之任務。
     (二)將誤餐費、夜點費作為福利,形成變相津貼。
     (三)以誤餐費、夜點費名義列報,結領現金移作他用。
     (四)至伙食團用膳或伙食團供膳時段有外出事實。
      經查證有違反前項各款規定情形屬實者,除追繳支領數額,並依法究辦,有行政疏失者
      ,依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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