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主計財務
中華民國88年1月25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國防部國主財會字第108000359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六點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本規定支給對象為國軍各級人員,因任務事實需要,事先經單位核定,並按附表一至三
格式及標準,核實列報。但文職人員或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各職類聘雇人員,依各機關加
班費支給要點或勞動基準法規定支領超時工作加班費者,不得報支。 - [附表]
- [修正]
-
六、各單位得參照本規定範圍內另訂補充規定實施管制,並切實嚴格執行審核,不得有下列
情事:
(一)申請事由浮濫,未具體闡述所執行之任務。
(二)將誤餐費、夜點費作為福利,形成變相津貼。
(三)以誤餐費、夜點費名義列報,結領現金移作他用。
(四)至伙食團用膳或伙食團供膳時段有外出事實。
經查證有違反前項各款規定情形屬實者,除追繳支領數額,並依法究辦,有行政疏失者
,依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