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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主計財務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國防部國督財務字第111000058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第八點及第四點附表一,並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工作編組與職掌
      (一)內部控制專案小組(簡稱內控小組)
         1.國防部本部置召集人一人,由業務督導副部長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總督察長兼任;並設相關委員由本部所屬一級單
          位主官(管)派兼之,負責推動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
          並督導各單位落實執行(如附表1)。
         2.內控小組設秘書處,由本部總督察長室人員派兼,執行長由
          副總督察長兼任,負責推動內部控制作業及辦理本小組各項
          行政業務。
      (二)內部控制專案分組(簡稱內控分組):
         1.各軍司令部應成立內部控制專案分組推動內部控制及內部稽
          核作業,並督導所屬單位落實執行。
         2.憲兵指揮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國防大學及具備獨立組織法
          之機關(政治作戰局、軍備局、主計局、軍醫局及全民動員
          防衛署),得比照設置內控分組(或以內部稽核分組替代)
          ,以健全自主管理事項。如未成立內控分組,應依年度彙整
          相關稽核職能審查報告(如施政管考等),完成「內部控制
          自行評估表」,於次年1月1日前呈送本部(內控小組秘書處
          )評估審查,併同辦理相關作業。
      (三)本部直屬機構、部隊內部控制作業,督導權責如下(組織改隸
         或權責調整,依行政命令生效時程辦理):
         1.軍事情報局、電訊發展室、駐美軍事代表團由情次室督導。
         2.軍法審檢機構由法律司督導。
         3.勤務大隊由政辦室及各業務聯參督導。
      (四)本部及所屬內部控制編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 [附表]
  • 附表1-國防部「內部控制專案小組」組織表

  • [修正]

  • 六、工作執行
      (一)內部控制規劃與作業
         1.各單位應整合風險管理及績效管理等內部控制工作之規劃,
          以分層負責方式執行,採取逐級例外管理,發揮業務預警功
          能、強化風險回應決策,協助機關降低風險並合理促使施政
          效能。
         2.各單位內部控制工作之執行,應置重點於風險項目及跨職能
          業務,對於結構性及重複肇生違失事項,藉由整合相關管控
          措施,妥善訂定控制(檢查)重點檢討策進,另依部頒內部
          控制自行評估實施計畫辦理,以有效強化控制效果。
         3.內控小組自行業管研訂、令頒修正(增、刪)之內部控制項
          目及內容,副知本部內控小組秘書處備查,另跨職能業務部
          分,需送交內部控制會議審定;各內控分組比照前揭辦理。
         4.共通性作業部分(如主計、人事、政風、採購等),得參採
          上級權責機關所定共通性作業(含跨職能整合)範例辦理,
          依風險項目及重要性原則檢討列入內部控制作業,並應規範
          自行評估作業適用之層級及檢查週期;其餘部分依業務權責
          自主管理,並配合該管上級業務考核要求,藉由各項標準作
          業程序及定期(不定期)稽核方式,達成內部控制有效性。
      (二)內部稽核
         為驗證內部控制執行有效性,內控小(分)組應定期辦理內部
         稽核工作(得依需要分別辦理年度或專案稽核),相關稽核工
         作執行應參照「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辦理。
         1.應檢視機關風險評估或績效達成程度等情形,就風險項目或
          主要核心業務,採滾推式優先擇定稽核項目。各項共通性作
          業業管單位,就該管上級訂頒作業項目,得於年度內擇定一
          定比例辦理稽核,以確保內部控制持續有效運作,合理促使
          機關提升施政效能。
         2.辦理內部稽核工作,得視業務需要,調度稽核評估職能(施
          政管考、資訊安全稽核、政風查核、政府採購稽核、人事考
          核、內部審核、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及主要核心或高風險業
          務等單位人員辦理,並得依奉准執行之專案稽核性質,抽騰
          相關人力編成附加編組。
         3.稽核報告得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頒之「物有所值方法」,
          及相關稽核範例辦理,並針對資源使用之經濟、效率及效果
          提出建議意見。
         4.前述施政管考等稽核評估職能單位,每年應至少各辦理一次
          年度自行評估及年度稽核,評估及稽核之期間至少應涵蓋12
          個月份,並將年度稽(審)核計畫及成果,報送內控小(分
          )組秘書單位綜辦。
      (三)外部重大意見(議題)
         各內控小(分)組對於監察院、審計部就機關糾正(舉)與總
         決算重要審核意見,應納入「內部控制缺失及興革建議追蹤表
         」協助檢討改善,以有效降低缺失肇生頻次及損害程度。
         1.為掌握審計部審核通知情形,由各受查核單位定期彙送內控
          小(分)組審計部稽查結果,並依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列入年
          度審計部總決算報告之風險程度,應主動納列「自行評估表
          」及「內部控制缺失及興革建議追蹤表」追蹤管制。
         2.監察院糾正及調查案件,各單位研考部門依行政院頒「監察
          院糾正及調查案件追蹤管制作業注意事項」加強追蹤管制,
          並應定期彙送內控小(分)組。
         3.各內控小(分)組應將彙整之「內部控制缺失及興革建議追
          蹤表」於每年1、7月送達本部內控小組秘書處,另於立法院
          預算審議期間(9-12月),應於每月10日前更新追蹤表管制
          情形。
         4.為健全風險預警及回應,各內控分組應就該管接受監察院、
          審計部調查(約詢)案件(尤針對糾正機關之高風險案件、
          或聲復說明達 3次以上之審核通知事項),如需透過本部內
          控小組秘書處協調主管聯參,就政策面溝通說明或協處部分
          ,應擬具缺失肇因說明及附佐證資料,備文呈請核辦。
         5.本部內控小組分辦前項糾正(審核)案件,業務主管聯參協
          助所屬單位辦理澄復,經解除聲復管制事項,秘書處得簽奉
          召集人核定,辦理專案敘獎,相關成效得列入考評依據。
      (四)內部控制會議
         1.內控小(分)組每年應召開會議,得合併風險管理及危機處
          理績效審查會實施,必要時應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
          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委員若無
          法親自出席會議,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2.前項會議,得指定業務推展績優或缺失肇案單位實施專報,
          俾落實標竿學習及檢討矯正效果;並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
          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五)教育訓練
         1.內控小組秘書處負責統籌教育訓練規劃、協調及成效管考,
          得協調主計局就行政院主計總處年度相關研習班次員額派訓
          ;各軍種及國防大學應於軍事學校相關教育階段(分科、進
          修及深造教育)納入「共同性一般課程基準表」規劃相關課
          程內容施訓。
         2.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得善用行政院「政府內部控制種子教師研
          習班」結訓人員並檢討擴訓,倘需協調本部內控小組支援授
          課教官,請另備函提出需求申請。
      (六)各內控分組承辦人員如有職務異動調整,除應落實交接管辦業
         務,並應函知本部內控小組秘書處查照。

  • [修正]

  • 八、獎勵
      (一)各單位應依本規定及相關法令執行內部控制作業。
      (二)本部及所屬各單位執行內部控制推動作業著有績效人員,得專
         案核予獎勵,未依實施規定及相關法令確實執行內部控制作業
         者,相關獎懲考評作業由內控小(分)組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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