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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輔導訴訟單位如下:
(一)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及法律服務中心。
(二)國防部及參謀本部所屬各機關(構)、學校等編配(制)軍法
軍官之法律事務單位。
(三)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軍事情報
局及所屬編配(制)軍法軍官之法律事務單位。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軍法
中華民國89年4月19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國防部國法人權字第1110082987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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