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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軍法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國防部國法人權字第1110178904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七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上校軍法官申請延役,除應符合部頒規定外,並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
      (一)曾經經歷軍事院、檢主官或上校階主管。
      (二)曾經經歷陸、海、空軍司令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憲兵指揮部
         或國防部所屬機關(構)編制(配)法務單位上校階主管。
      (三)曾經經歷國防部各局、司、室處長或副處長。

  • [修正]

  • 七、本規定第三點至第六點所稱相關職務之經歷,指自任職之日至離職或
      申請延役之日應屆滿一年。

  • [修正]

  • 十二、軍法官延役審查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以出
       席委員過半數為決議,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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