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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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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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管政策:
(一)軍法軍官經管以輪調各類法律事務職務為原則,另為擴大經管
領域,增進實際工作經驗,活絡人事調節管道,得交流軍法職
類以外職務歷練,藉以增進軍法人員與相關職務良性互動,發
揮軍法功能。
(二)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得編組人事評議審查會,審查軍法軍官人事
經管、任職案件,適時針對不同對象,檢討其經歷發展分業需
要,依據考核、評鑑、評議審查結果,提供人事建議,簽奉權
責主官核定人事運用。
(三)軍法體系驗證期間依軍法軍官任職甄選與任期及任職權責劃分
表(如附件一)、軍法體系驗證期間軍法軍官各階任職經管職
序(如附件二)及軍法體系驗證期間主官(管)經管年班指導
計畫表(如附件三)據以辦理軍法軍官經管任職等作業。但國
軍軍法軍官經管職序修正施行前,已具備各項經管經歷者,仍
列計向上經管派職所需經歷。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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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事評議審查會作法如下:
(一)審查會秘書事務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人權保障處綜辦,各機關
單位、學校應指定專人協辦相關事項。
(二)辦理事項:
1.評議審查少將階軍法軍官人事初審案件,並呈報國防部。
2.評議審查上校階以下軍法軍官職務人事案件。
(三)編組:
1.評議審查少將階人事初審案件: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任
召集人,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院
長、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國防部法律事務司
人權保障處、法紀調查處、法規研審處及行政救濟處處長分
任委員。
2.評議審查上校階以下人事案件: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任
召集人,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院
長、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國防部法律事務司
人權保障處、法紀調查處、法規研審處及行政救濟處處長、
陸海空軍司令部及軍事情報局法務組組長、全民防衛動員署
法務科科長、憲兵指揮部督察室副主任分任委員。但相關人
事案未涉及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
署、司令部(指揮部)或軍事情報局所屬人員者,得不通知
該管單位之委員出席。
(四)由召集人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但評議初審將級人事案件時,應由召集人任主席,不得代理。
(五)應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為
決議,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開會時主席如認有必要者,得指定相關單位主管或其他人員列
席陳述意見或備詢。
(七)審查會出、列席人員對於發布人事命令前之審議案件,應嚴守
秘密。有關個人能力、操守及其他涉及個人隱私或秘密事項,
不得對外洩露。
(八)審查會議決之案件,應依人事作業期程,呈報國防部依人事相
關規定辦理。但核定前,如有新事實須再加審查者,應請召集
人核定後提交審查會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