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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軍法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國防部國法人權字第1110201828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及第三點附件一至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經管政策:
      (一)軍法軍官經管以輪調各類法律事務職務為原則,另為擴大經管
         領域,增進實際工作經驗,活絡人事調節管道,得交流軍法職
         類以外職務歷練,藉以增進軍法人員與相關職務良性互動,發
         揮軍法功能。
      (二)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得編組人事評議審查會,審查軍法軍官人事
         經管、任職案件,適時針對不同對象,檢討其經歷發展分業需
         要,依據考核、評鑑、評議審查結果,提供人事建議,簽奉權
         責主官核定人事運用。
      (三)軍法體系驗證期間依軍法軍官任職甄選與任期及任職權責劃分
         表(如附件一)、軍法體系驗證期間軍法軍官各階任職經管職
         序(如附件二)及軍法體系驗證期間主官(管)經管年班指導
         計畫表(如附件三)據以辦理軍法軍官經管任職等作業。但國
         軍軍法軍官經管職序修正施行前,已具備各項經管經歷者,仍
         列計向上經管派職所需經歷。

  • [附表]
  • 附件一-軍法體系驗證期間軍法軍官任職甄選與任期及任職權責劃分表

  • 附件二-軍法體系驗證期間軍法軍官各階任職經管職序

  • 附件三-軍法體系驗證期間主官(管)經管年班指導計畫表(111年)

  • [修正]

  • 五、人事評議審查會作法如下:
      (一)審查會秘書事務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人權保障處綜辦,各機關
         單位、學校應指定專人協辦相關事項。
      (二)辦理事項:
         1.評議審查少將階軍法軍官人事初審案件,並呈報國防部。
         2.評議審查上校階以下軍法軍官職務人事案件。
      (三)編組:
         1.評議審查少將階人事初審案件: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任
          召集人,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院
          長、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國防部法律事務司
          人權保障處、法紀調查處、法規研審處及行政救濟處處長分
          任委員。
         2.評議審查上校階以下人事案件: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任
          召集人,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院
          長、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國防部法律事務司
          人權保障處、法紀調查處、法規研審處及行政救濟處處長、
          陸海空軍司令部及軍事情報局法務組組長、全民防衛動員署
          法務科科長、憲兵指揮部督察室副主任分任委員。但相關人
          事案未涉及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
          署、司令部(指揮部)或軍事情報局所屬人員者,得不通知
          該管單位之委員出席。
      (四)由召集人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但評議初審將級人事案件時,應由召集人任主席,不得代理。
      (五)應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為
         決議,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開會時主席如認有必要者,得指定相關單位主管或其他人員列
         席陳述意見或備詢。
      (七)審查會出、列席人員對於發布人事命令前之審議案件,應嚴守
         秘密。有關個人能力、操守及其他涉及個人隱私或秘密事項,
         不得對外洩露。
      (八)審查會議決之案件,應依人事作業期程,呈報國防部依人事相
         關規定辦理。但核定前,如有新事實須再加審查者,應請召集
         人核定後提交審查會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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