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軍法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國防部國法法紀字第111032234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第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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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國軍單位司法機關之聯繫窗口(如附件一)如下:
(一)國防部、參謀本部所屬人員刑事案件,由各單位法制官擔任軍
事機關聯繫窗口(下稱聯繫窗口),無法制官單位由國防部法
律事務司擔任聯繫窗口。
(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憲兵指揮部、
資通電軍指揮部(以下簡稱各司令【指揮】部)所屬人員刑事
案件,由各司令(指揮)部法務組擔任聯繫窗口。
(三)各軍團級(含所屬單位)所屬人員刑事案件,由軍團級法務組
擔任聯繫窗口。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