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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軍法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國防部國法法紀字第111032234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第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國軍單位司法機關之聯繫窗口(如附件一)如下:
      (一)國防部、參謀本部所屬人員刑事案件,由各單位法制官擔任軍
         事機關聯繫窗口(下稱聯繫窗口),無法制官單位由國防部法
         律事務司擔任聯繫窗口。
      (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憲兵指揮部、
         資通電軍指揮部(以下簡稱各司令【指揮】部)所屬人員刑事
         案件,由各司令(指揮)部法務組擔任聯繫窗口。
      (三)各軍團級(含所屬單位)所屬人員刑事案件,由軍團級法務組
         擔任聯繫窗口。

  • [附表]
  • 附件一-國防部各級法律事務單位與檢察機關聯繫窗口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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