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軍法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國防部國法法紀字第1110322348號令修正第二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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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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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權責劃分
(一)國防部、參謀本部、政治作戰局、軍備局、主計局、軍醫局及
全民防衛動員署案件,由各業管局、署、司、室擔任調取文書
作業事宜。
(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憲兵指揮部、
資通電軍指揮部(以下簡稱各司令【指揮】部)案件,由各司
令(指揮)部法務組擔任調取文書作業窗口,並管制稽催所屬
單位文書資料調取事宜。
(三)各軍團級單位(含所屬單位)案件,由軍團級法務組擔任調取
文書作業窗口。
(四)司法機關無法判斷權責機關,則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下稱法
律司)擔任調取文書作業、分辦窗口,並管制稽催各單位文書
資料調取事宜(各聯繫窗口如附件)。
(五)司法機關對於陸海空軍刑法或相關軍事法令有疑義,由法律司
釋疑。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