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國軍毒品防制工作績優單位之評選作業,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並依國
軍毒品防制小組運作要點所設分組組別,區分獎勵組別及主辦單位如
下:
(一)驗毒監控組:國防部軍醫局(以下簡稱軍醫局)。
(二)識毒預防組: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政戰局)。
(三)毒品戒治組:軍醫局。
(四)緝毒合作組: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憲指部)。 - [修正]
-
三、前點所定各組受評單位如下:
(一)驗毒監控組、識毒預防組:以評選全軍各聯兵旅、旅(群)級
(含比照)、軍事訓練中心、軍事學校及中央(直屬)單位為
原則,各司令部(指揮部)或軍團級(含比照)若參與評比,
則受評資料以自辦毒品防制工作成效為限,不得將下級單位辦
理成效納為各司令部(指揮部)或軍團級(含比照)之成效。
(二)毒品戒治組:各國軍醫院(須為衛生福利部指定藥癮戒治醫療
機構)。
(三)緝毒合作組:各地區憲兵隊及其緝毒犬分組。 - [修正]
-
四、各司令部(指揮部)及中央(直屬)單位薦報受評單位數量如下:
(一)驗毒監控組:各司令部(指揮部)薦報至多三個單位,中央(
直屬)單位自行薦報,均薦報至軍醫局,推薦表格式如附表一
。
(二)識毒預防組:各司令部(指揮部)及中央(直屬)單位薦報至
政戰局之員額如附表二,推薦表格式如附表三。
(三)毒品戒治組:各國軍醫院自行薦報至軍醫局,推薦表格式如附
表四。
(四)緝毒合作組:各地區指揮部分別薦報至多二個憲兵隊及一個緝
毒犬分組至憲指部。 - [附表]
- [修正]
-
五、薦報及評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受評資料:
1.受評單位應依所參加獎勵組別,於當年度十月十五日前整備
及呈報受評資料予各司令部(指揮部)或中央(直屬)單位
。
2.受評資料期間範圍為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起至當年度九月三十
日止之毒品防制工作情形。
3.受評單位應於整備資料封面註明參加之獎勵組別,不得混雜
與參加獎勵組別評選項目無關之佐證資料,違者將不予審查
。逾期呈報者,亦同。
(二)薦報審查:
1.各司令部(指揮部)薦報受評單位前,應由各該毒品防制小
組先行完成審查。
2.各司令部(指揮部)及中央(直屬)單位應於當年度十一月
十五日前薦報至各分組主辦單位辦理初評。
(三)評選項目:第二點各款所定獎勵組別之評選項目如附表五至附
表八。
(四)初評作業:各分組主辦單位得視需要編組辦理初評作業,於當
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擇優評選毒品戒治組四個單位,驗毒監
控、識毒預防及緝毒合作組各六個單位(憲兵隊四個單位、緝
毒犬分組二個單位),並應敘明納入複評之績優單位優良事蹟
,送本部法律事務司辦理複評。
(五)複評作業:由本部複評評選會選出各組推動國軍毒品防制工作
績優單位,毒品戒治組評選二名,驗毒監控、識毒預防及緝毒
合作組各評選三名(憲兵隊評選二名、緝毒犬分組評選一名)
。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