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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之遺產,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為遺產管理人。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留守業務
中華民國82年2月19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0519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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