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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管理須知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管理機關
為桃園管理組(以下簡稱本組)。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留守業務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全後留照字第111000882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後備指揮部桃園管理組開放謁靈管理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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