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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機動巡查隊之設置及其編制)
各地區關稅局為複查貨物及查驗運輸工具,設機動巡查隊。一等關稅局置隊長一人,職務 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二等關稅局置隊長一 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 三等關稅局置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 關務正。隊下設分隊,一等關稅局置分隊長四人,二等關稅局置分隊長三人,三等關稅局 置分隊長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一等關稅局置隊員 二十四人,二等關稅局置隊員十八人,三等關稅局置隊員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 關務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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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本通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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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0年2月1日
中華民國87年1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700231380號令修正公布第九條、第十五條條文,定於88年4月2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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