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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組織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1060064987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七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各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快遞及郵遞貨物之通關。
    二、入出境旅客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三、稅費徵免及沖退稅案件之處理。
    四、保稅區、自由貿易港區貨物之通關及管理。
    五、進口貨物價格調查及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
    六、經營報關、運輸、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業務相關業者之管
      理。
    七、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八、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及違章案件之處理。
    九、緝私船舶、貨櫃檢查儀、輻射偵測儀等查緝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十、其他有關關務事項。

  • [修正]
  • 第七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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