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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組織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90457562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
    三分之一,由財政部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財政部代表三人,包括賦稅署代表二人及法制處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商業司代表一人。
    三、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代表二人。
    四、法律及會計學者或專家三人。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續聘以二次為限。

  • [修正]
  • 第三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
    低於三分之一,由財政部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財政部代表二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法務部代表一人。
    四、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代表二人。
    五、法律及會計學者或專家三人。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續聘以二次為限。
    懲戒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覆審委員會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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