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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組織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財政部法制處台財法字第11013902840號函修正第二點至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之聯繫窗口。
      (二)本部人權保障法制之建置及落實。
      (三)本部人權保障議題之蒐集及擬議。
      (四)本部人權保障業務之協調及督導。
      (五)本部人權保障宣導之整合及分工。
      (六)本部人權保障措施之規劃及推動。
      (七)其他人權保障相關事項。

  • [修正]

  •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部法
      制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本部相關單位主管及學者專家派
      (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
      於三分之一。

  • [修正]

  • 四、本小組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
      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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