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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財政/組織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財政部法制處台財法字第11013902840號函修正第二點至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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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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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之聯繫窗口。
(二)本部人權保障法制之建置及落實。
(三)本部人權保障議題之蒐集及擬議。
(四)本部人權保障業務之協調及督導。
(五)本部人權保障宣導之整合及分工。
(六)本部人權保障措施之規劃及推動。
(七)其他人權保障相關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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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部法
制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本部相關單位主管及學者專家派
(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
於三分之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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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
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