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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法制處處
長兼任,委員六人至八人,除人事處、關務署、賦稅署、國庫署、國有財產署之單位主
管為當然委員外,由部長指派適當人員組成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比例應達三分之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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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部法制處負責,承召集人之命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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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公文以本部法制處為承辦單位不獨立對外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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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財政/組織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財政部法制處臺財法字第1021390196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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