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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訴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部就高階人
員或具有法律或促參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派(聘)兼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比例應
達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由本部高階人員兼任者最多三人,且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五分之一。
第一項聘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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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財政/組織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財政部台財法字第1081390126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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