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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四科辦事。
二、國際財政司,分四科辦事。
三、推動促參司,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五、人事處,分三科辦事。
六、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七、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八、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九、法制處,分五科辦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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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國際財政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租稅協定、關務協定、財政合作協定之洽簽、訂定、修正、終止及解
釋。
二、租稅協定相關法規訂定、修正及廢止之研擬。
三、租稅協定適用爭議之解決及資訊交換之執行。
四、國際財政組織、國際租稅組織、國際關務組織、多邊開發銀行及其相
關會議之處理。
五、國際財政資訊之蒐集及制度之研究。
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有關前五款業務之辦理。
七、其他有關國際財政事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處務
中華民國73年6月15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1100067316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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