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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所得稅組,分五科辦事。
二、消費稅組,分三科辦事。
三、財產稅組,分四科辦事。
四、監察組,分二科辦事。
五、稽核組,分五科辦事。
六、稽徵行政組,分六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1120063553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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